分站2左侧图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合同种类1 >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效力
2014-05-16   15:24:03   来自:wubaiyi

租赁合同的效力,同样包括租赁合同的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我们着重介绍租赁合同的对内效力。租赁合同的对内效力首先通过出租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出租人的**项合同义务是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使租赁物符合约定由于租赁合同为诺居性合同,无须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于租赁合同成立后的一项债务。所谓交付租赁物,是指转移租赁物的占有于承租人,主要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承租人不仅应使交付的租赁物处于约定的使用、书益状态,而且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也应保持租赁物的这种适合于约定使用、收益的状态。

出租人所负担的**项义务是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处,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出租人的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出租人保持租赁物使其合于使用、收益状态义务的延伸。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出租人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未交付租金,出租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后的维修义务。

由于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出租人仍应承担维修义务。但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的维修影响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无权请求减少租金。

出租人的第三项义务是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 出租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得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其后不得解除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第233条,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有瑕疵,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第四项义务是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在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如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养活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如果出租人无将标的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权限,或者租赁物因受其他用益物权的限制,致使承艇人事实上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即发生出租人承担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


在线QQ:798486031    咨询电话:021-52830151
本网优化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邮箱:798486031@qq.com
电话:021-52830151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传真:021-52830183
沪ICP备15050816号-3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