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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调查分析
2014-05-15   17:30:19   来自:anhengshanghai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他们所受到的伤害**,既有经济上的,也有身体上的,更有精神上的。这些伤害有如阴云一样笼罩在他们的头上,久久而挥之不去。然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害人的保护还远远及不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对被害人保护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判决常常成为“一纸空文”,赔偿屡屡遭遇空白,虽然刑诉法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如果被告人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或者因为冗长的司法程序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地获得赔偿,那么谁又能来维护脆弱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应有权利呢?被害人因为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身体上受到严重的损伤,精神上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疤,经济上又陷于极度的困境,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来维护他们的权益,那么社会的和谐必将因为这些矛盾的处理不当而被打破,必将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埋下犯罪的种子,上访、报复、甚至是引发新的犯罪。被害人救助机制的缺失,实际上就是对他们的再次的伤害。

  一、相关数字分析:

  2001年至2006年以来,石景山区检察院共受理了各类刑事案件3255件4809人,涉及的罪名分布较广,共有81个罪名,其中有被害人的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以盗窃、故意伤害、抢劫、诈骗等罪名为主的共计29个罪名,涉及的案件数为2634件。有被害人的案件占受理的总案件数的80.83%。

  以2006年为例,共计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3件974人(嫌疑人数),有被害人的案件数为449件620人(被害人数)。未成年人、女性、老年人作为被害人中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保护就显得更加的必要。2006年一年的时间,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有53件61人;

  被害人为女性的有129件179人;被害人为老年人(以60周岁以上)的有12件15人。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占到有被害人的案件总数的11.8%,可见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的紧迫性。

  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特点:

  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伤害等罪名上,这三个罪名就占到了总数的66%,主要是侵财性犯罪,尤其是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这一段正好处于保护的真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身体发育还不成熟,再加上现在生活好了,家长一般都会给孩子们买手机、MP3等贵重物品,这样一来,就给了那些心怀叵测的人可乘之机,他们正是抓住了未成年人抵抗能力较弱,保护自己的意识薄弱的特点,对他们进行侵害,劫取财物。针对未成年女童的侵害也不可小视,犯罪分子主要抓住这些家长疏于防范,利用父母上班、外出,而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之机,用一些“小恩小惠”接近被害人,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对她们实施猥亵、强奸等犯罪行为。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绝大多数时候,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的伤害远远比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无法克服的恐惧、焦虑、抑郁、羞耻或者不信任等感受,长此以往,造成他们不愿意与人交往、接触,性格也由此变得孤僻和封闭,严重的会出现精神萎靡、举止失常、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成绩也可能由此下降等等。

  三、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主要侧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相对薄弱,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存在诸多方面不完善之处,尤其是缺乏从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出发考虑特殊的保护措施。比如:1、侦查取证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尤其是针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实践中,公安机关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权被公布于众,还有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一次询问未能达到所要达到的目的,对未成年被害人还要进行反复的询问,反复地重复着案情,一次次地勾起被害人可怕的回忆,这无疑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次伤害,而这再次的伤害在某种程度上说有可能远比**次更严重。2、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较为**,而对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保护却相对薄弱,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法律帮助、提供的法律咨询,这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那些家境困难请不起律师的被害人失去****获得经济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3、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十分有限,并且出现经常无法“兑现”的情况。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只能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因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对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未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不愿意到司法机关报案,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即使报了案,为了能够拥有侵害者较高数额的赔偿也往往会和侵害者“私了”,这都直接影响着对被害人保护的力度和打击犯罪的效果。4、知情权和案件参与权被忽视,告权的过于简单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使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及时获得案件进展的相关信息,严重影响着对他们合法权利的行使。5、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制度不健全,相当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法院判决,使得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愿望落空,身体上、物质上和精神上本就倍受伤害的被害人,还不能获得经济上的赔偿,这样极易引发他们的敌对心理和绝望情绪,进而仇视社会,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与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是不相容的。6、不负责任的媒体和个别办案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出于种种目的和原因,将被害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严重侵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7、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相对缺乏,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有了心理问题,却又得不到及时正确、科学的,同时也是必要的心理咨询帮助,这极易使得他们的心理问题加剧,甚至形成心理疾病,因此,建议设立相关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必要、科学的帮助,以促使受到伤害的被害人早日走出犯罪的阴影。

  四、措施设想

  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地关注对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而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却重视不足。我们青少年维权部门,不应该仅仅把目光投放在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上,对那些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深的被害人应该投入更大的精力,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关研究表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上的伤害很难愈合,所以就要通过人员的帮助,为他们提供一个倾诉和寻求帮助的机构。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着设立针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救助咨询服务机构,在公、检、法、司、街道、高校等相关部门聘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为被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开展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度过人生中困难的时期。

  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利益保护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应该与侦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一起协商,研究并制定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规则、着装规范、警车警灯使用等规则,使得具体操作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再次伤害。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通过审判程序获得的赔偿数额和范围十分有限这个问题,可以积极筹集社会资金设立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基金,对那些因犯罪受到伤害而又不能通过赔偿程序获得补偿的未成年被害人给予救助,以化解因赔偿问题而引发的矛盾。

  加大对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的监督力度,以减少不负责任的媒体和个别办案人员出于种种目的和原因,将被害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严重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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