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3左侧图
同居纠纷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阶段代理 > 被害人的代理被害人的代理
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
2014-05-15   17:26:38   来自:anhengshanghai

[内容摘要]:上诉权是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保障被害人的上诉权是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双重目的的内在要求,使得倾斜于被告人的天平恢复平衡,*终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益、民主,促进法治的实现。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一般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德国,被害人具有独立于检察官的上诉权。俄罗斯也规定了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我国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名不副实,上诉权没有规定,而代之为请求抗诉权,存在明显不足,立法应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关键词]: 被害人 上诉权 评析 价值 重构

  长久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是站在被告人的角度关注刑事诉讼,引导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至此,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逐渐受到重视。许多学者认为,应使刑事诉讼的天平恢复到本来面目,立法和司法应赋予被害人与被告人平等的防御权,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保护。笔者认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核心是上诉权,即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时,独立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的权利。并试图从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质疑、与国外相关规定的比较以及被害人的上诉权的价值分析,确立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一、对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质疑

  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犯罪行为中相对的双方,同样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等或对等的权利,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双方的某些诉讼权利既不同等也不对等,被害人的权利规定明显存在不足,*突出的就是上诉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了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上诉的权利,而且对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应允许。然而对于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其上诉的权利,而是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的裁判,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的申诉权,即被害人可以对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申诉,以启动再审,对原裁判进行重新审理。

  可以肯定,这样的设计是不科学、不公正的,也是与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不相适应的。

  **,在诉讼过程中,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被害人追诉犯罪,但是其往往从***和社会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代表被害人具有的某些个性特征和能由个人处分的具体利益;而且检察机关只有在裁判确有错误和其他法定理由时,才提起抗诉。由于多种原因,在实践中,由被害人申请引起抗诉的***。

  **,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破坏了被害人诉权的完整性。“有权利必有救济”,上诉权作为对不服一审裁判时启动二审的途径,是*有效的救济手段。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决定了上诉权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上诉权的诉权是不完整的,破坏被害人诉权的完整性是与人权保障的**性要求不相适应的。还应看到的是,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与申诉权是相矛盾的,试想,被害人在判决未生效是只享有请求抗诉权,生效后却享有申诉权,并导致再审,仅仅是判决生效与否,权利差别如此之大,不是自相矛盾吗?

  第三,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与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平衡。依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被害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而无独立的上诉权。既然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和加害人(被告人)是刑事上的对立方,作为加害人的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甚至其辩护人和近亲属经其允许也可以提起上诉,为什么惟独被害人没有此项权利?这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在实际上不利于纠正错误裁判,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实体权利。

  第四,请求抗诉权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不相适应。《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第82规定“当事人”的含意时明确指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上诉权应是被害人的当然权利,不具有上诉权,使得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名不副实。

  第五,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使得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失去均衡。长久以来的观点认为将被害人的利益置于***的庇护之下,使其成为***和社会利益的组成部分或附庸,只要***合法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被害人的利益自然就拥有了维护和实现。但是,社会实践使人们认识到,“个人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恒久的课题”,被害人的利益和公诉人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一方面,***权力代表社会整体的利益和要求,被害人也可能有着不同于***和社会的独立利益和要求。尤其在实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利益和要求更为彰显个性。另一方面,公诉人代表***行使公诉权时首先考虑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且公诉人作为自然人,他的行为与他的情感体验是分不开的,他当然不可能有像被害人由于遭受犯罪侵害之后的切肤之痛而迸发出来的那种本能自然的要求,因此公诉人在执行控诉职能时忽视、轻视、遗忘、遗漏被害人权益的情况是不难想象的。

  二、对德、法、俄罗斯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评析

  之所以介绍并评析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以及俄罗斯的相关规定,除了这些***对被害人权利保障有力之外,更重要的是他们与中国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背景,或者说,中国受前苏联和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影响较深。

德国在理论和立法上都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有力的***之一。德国刑事法学界对于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一般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法益,认为对任何法益侵害都应当“还原”为个人法益而加以保护,与刑事诉讼利害关系*密切的莫过于被害人了。被害人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其权利之一是上诉权。作为自诉人或者被诉人有权独立于检察院就独任法官或陪审法庭的判决向州法院提出上诉。

  在法国,被害人享有以私诉权限制公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界认为,被害人可以从使自己遭受损害的犯罪中,引出将犯罪交付刑事司法的权利。***要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要维护被害人拥有补偿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国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和法国古代法中关于“被害人有权将罪犯交付司法机关的传统”。在法国的刑事诉讼中,被

害人可以不受检察官的帮助,甚至在与检察官意见相反的情况下启动公诉,并获得上诉权。凡因犯罪受到侵害的人作为民事当事人向预审法官提出申诉的,预审法官应当将申诉书转报检察官,以便提出公诉书。对检察官提出不予侦查意见书的,预审法官有权以附理由的裁定继续侦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以私诉权制约了公诉权。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既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享有相当广泛的诉讼权利,*重要的一条就是有权对法院的刑事判决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以及对法院的裁定和审判员关于刑事案件的决定提出上诉。

  德、法两国都是采用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被害人一般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德国又是被害人学的发源地之一,对被害人的关注由来已久。突出的一点是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具有独立于检察官的上诉权;法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因具有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在一些情况下被害人可以不受检察官的帮助,甚至在与检察官意见相反的情况下启动公诉并享有上诉权。可以讲,上述两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是具有当事人的完整诉讼权利的,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对他们权利的制约及与公诉机关协调问题,俄罗斯也是采取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出于遏制犯罪的需要,赋予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上诉权,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追诉犯罪的积极性。

  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价值分析

  立法已经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被害人的救济归根结底取决于其诉讼权利,关键就是上诉权,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有其深远的价值意义。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的目的表现在两方面: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一方面,通过“行使***刑罚权,发现和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个人的**使之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对***权力的运作施加了种种程序限制,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对作为公民的被告人来讲,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常有对立和矛盾的时候。然而从被害人角度来说,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统一的,也是与被害人的愿望相一致的。根据心理学研究的结果来看,当人受到侵犯和伤害时,他**的愿望就是希望给他造成伤害的人受到同样程度的惩罚与报复,这是人的一种*朴素、原始、本能的心理活动。由***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来惩罚犯罪分子,虽然从表面形式上不能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利,但它可以减轻被害人内心的痛苦情绪。追究和惩罚犯罪就是对被害人受损人权的一种恢复。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主体之一,必然要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使其诉讼权利拥有充分的尊重和行使。另一方面,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对罪犯及其行为感受*深,对犯罪的指控和证明**说服力,因而他对帮助追究犯罪甚至直接追究犯罪、提高对犯罪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促进对犯罪的教育和矫正都能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只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才能调动被害人参与并追究犯罪的积极性,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双重目的的内在要求。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有其权力制约方面的根据,是符合程序控制原理的。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不仅有监督的积极动因,而且作为犯罪事件的亲身经历和利益受判决的影响者,*有条件感受判决是否公正,对审判权的监督,不仅不会削弱审判权的权威性,而且会增强审判权的内在说服力。当事人满意的判决均是公正的判决,但是从不考虑当事人满意程度的判决**不是公正的判决。保障被害人的上诉权可以促进诉讼进一步开放,被害人有条件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意见,利于防止司法人员的专横擅断、侵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也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精神的。

  第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得倾斜于被告人的天平恢复平衡。对被害人上诉权的保障,面临被害人、被告人、***和社会整体利益这一三角关系的权衡与协调问题。应认识到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并不可代替的,维护***利益与维护被害人利益应当兼顾”,这是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各国立法的一致趋势。被告人相对于***权力来说是弱者,被害人相当于***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来说,更是弱者。被害人权利保护和被告人权利保护应当衡平。被害人作为受害者和被告人作为被追究的对象,***刑事立法为维护其各自的实体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而赋予他们必需的程序性权利。由于被害人、被告人处于对立的诉讼地位,其各自的诉讼权利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突。在以被告人为本位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失衡,与人类想通过诉讼寻求和恢复平等和公正的愿望背道而驰。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只是旨在追求将把重点放在保护被告人权利而无视被害人利益所导致的失衡状态回到正确方向,而非走向被害人权利保护**化的极端。

  第四,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和恢复被害人受侵犯的公正的要求。剥夺被害人的上诉权,使被害人在**审法院从轻发落被告人时,丧失了基本的异议权,对这样的程序待遇,他不能不感到愤怒。如果一审法院的审判不公正,在检察机关不抗诉和被告人不上诉的情况下,被害人拥有了上诉权,就能够通过程序措施对抗这种不公正,使得被一审法院的审判损害了的公正拥有恢复,同时,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不仅对被害人有益,而且对法官也有利,因为被害人享有上诉权能够避免其将不满全部发泄到法官身上。否定被害人上诉权,不仅容易使被害人矛头直指法官本人,而且难以使判决成为守法指南。要**被害人受到创伤的心灵,就应该使被害人乐于接受经过诉讼程序得出的结果——法院判决。被害人如果对法院判决十分不满,那我们的司法程序不仅没有起到**作用,反而会使被害人**次受害。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以使被害人表达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不满,同时他有进一步了解控辩双方证据的内容的机会,使其感受到社会为此已经竭尽全力,便于他从内心接受**的裁判结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其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自行保障实体权益的标准。被害人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在诉讼中是一种独立的维护自己利益的力量,从而有助于他从受害的心境中走出来。审判结果怎样,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如何,往往是被害人密切关注的,并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被害人切身利益是否拥有保护的问题。被害人认为一审判决未能正确惩罚犯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应当有向上一级法院阐明自己观点和主张的机会。

  四、结语

  立法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为避免二审案件过多和协调被害人与公诉机关的关系,可以对被害人的上诉权给予适当限制,设计上应以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先行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为必经程序,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抗诉的,被害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

2、杨正万著:《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许永强著:《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5、汤啸天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6、孙孝福著:《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莫洪宪主编:《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0、杨一平著:《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陈光中主编:《刑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4、[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5、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6、胡锡庆编著:《刑事诉讼热点问题探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余叙通,谢朝华泽:《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臧爱存著:《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6日第10版。

19、孙力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

20、段道省著:《试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8期。

21、张传伟著:《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救济途径》,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2期。

22、****若阳著:《刑事被害人制度之比较》,载《外国法评译》1999年第2期。

23、熊洪文著:《为了被害者的正义》,载《法律与社会》2001年第3期。

(作者单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在线QQ:798486031    咨询电话:021-52830151
本网优化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邮箱:798486031@qq.com
电话:021-52830151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传真:021-52830183
沪ICP备15050816号-3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