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3左侧图
同居纠纷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阶段代理 > 被害人的代理被害人的代理
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赔偿金
2014-05-15   17:33:21   来自:anhengshanghai

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是多少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司法实践中,因为**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有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线QQ:798486031    咨询电话:021-52830151
本网优化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邮箱:798486031@qq.com
电话:021-52830151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传真:021-52830183
沪ICP备15050816号-3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