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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小****准备去马尔代夫度蜜月,他们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合同就自由行时间、机票和住宿酒店进行了约定。合同中还特别说明:格兰德岛有超售现象,需要定金订房,3日内方可确定有无房间,如有房间的话1日内交清余款,如果没有房间的话3日内退还押金。小张和小****支付了团款和押金,旅行社就行程制发了出团通知。小张和小****乘机前往马尔代夫开始为期10天的蜜月之旅,当他们准备乘机去格兰德岛时,被拒绝登机,原因为未在该岛订房。无奈之下,他们只得前往迪瓦岛。回国后,小张和小****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欺诈,双倍赔偿其损失。
旅行社辩称,因格兰德岛存在超售现象,导致小张二人无法入住,在小张二人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已安排他们去迪瓦岛。因此旅行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小****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小张二人要前往的是格兰德岛,旅行社在收取了全额团费及定金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通知小张二人行程有变,应认定旅行社已安排好二人行程,但此后小张二人因旅行社没有订房未能前往格兰德岛,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小张二人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并主张双倍赔偿,依据不足。因此,法院仅判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小张二人部分费用,未支持小张二人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种惩罚性赔偿,又称双倍赔偿,它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张和小****在格兰德岛上订房,造成小张二人没有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前往迪瓦岛,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旅行社本身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小张二人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的请求不能拥有法院支持。(一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