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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达法定要求被起诉 辩称签的只是合作合同
2014-05-18   16:19:43   来自:anhengshanghai

今天站在原告席上的李亚娟还在为两年前的决定而后悔。两年前,李亚娟与北京北美奈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思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协议,并盘下了该公司位于北京的**分店,**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今天,李亚娟以故意欺诈为由将奈思公司告上法院。
  1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亚娟请求法庭确认她与奈思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并要求奈思公司返还其合同本金24.4万元和其他相关损失。
  “2007年8月,我与奈思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先后数次向他们支付了包括20万元特许加盟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4.4万元。”据李亚娟在庭上陈述,当时她想做奈思公司的品牌连锁,在考察了一番后,将奈思公司**分店也盘了下来。
  李亚娟在法庭上表示,后来她发现,双方签订加盟协议书时,奈思公司其实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有关“两店一年”(有两家直营店,并且两家店有一年以上经营历史)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李亚娟认为,奈思公司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欺诈,客观上骗取了她的特许经营加盟费,让她在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精神和名誉也受到了损害。
  “我们之间根本就不是特许经营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对于李亚娟的陈述,奈思公司法定代表人续婕并不认同,她向法官表示,李亚娟其实是一家单位的职工,平时并没有精力对**分店进行管理,很多员工甚至连她的面都没见过,正是由于她的疏于管理,才造成这家店的经营失败。此外,有关李亚娟提到20万元加盟费的说法,续婕称,这20万元根本不是特许经营加盟费,而是李亚娟购买公司美容仪器和设备产品的费用。
  “既然把店面都转手给了李亚娟,作为公司为何还要一直替其经营?”法官问被告。
  对此,续婕解释称,由于当时她与李亚娟认识是由熟人介绍的,而李亚娟平时在其他单位有正式的工作,所以她便搭个手帮忙看管着,但双方曾明确约定,店面经营的好坏都是自负盈亏,由李亚娟一人承担,一旦有盈余,店里的员工便会将收益存入李亚娟的账户,“这明显就不属于特许经营。”
  在庭审的**,李亚娟称,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奈思公司许可她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等,并且遵循了奈思公司的专营标准化管理及统一经营模式,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完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特许经营发展迅猛加盟店近30万家纠纷频发

盲目发展认识模糊监管不严是主因

  本网记者 李松 黄洁 本网实习生 吴萌

  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已有约三千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餐饮、零售等几十个行业,加盟店铺总数接近30万家。伴随着特许经营的迅猛发展,各种类型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企业盲目发展、公众模糊认识、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相关机关监管不到位是造成此类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特许经营类纠纷增多是从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开始的,条例中涉及的“两店一年”规定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内容之一。直至目前,法学和实务界各方对于条例中相关条款的理解仍然存在分歧。例如,是否应将其视为强制性规定,并作为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的依据之一?有专家认为,这是倡导性的强制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判断依据,也有专家认为,“两店一年”属于准入条件,就是强制性规范,一旦合同未能满足这一条件,就应该被认为无效。
  “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特许经营类案件,关键并不是看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是否使用了特许经营的字眼,而是要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认真的分析辨别。”这名法官告诉记者,有的案件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名称类似于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也涉及特许经营的字样,但考察合同的实际内容,并不能满足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特征,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主体身份具有独立性,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性,双方经营模式具有统一性,以及被特许方权利来源的许可性。而不能满足上述要件的所谓“特许经营”,实际上还是一般的供货或买卖关系。
  据介绍,目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仍以合同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主,大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均支持了被特许人的合理诉求。但是,不能忽视的是,由于受特许经营企业规模、发展现状等原因限制,很多案件判决后还难以执行到位。而且,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类型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一起案件的处理往往容易引起多数被特许人的连锁反应,一旦处理不当便会影响到正规特许经营企业的正常发展,或者是众多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一定难度。
  东城法院审理这方面案件的法官认为,要减少特许经营纠纷,在法院把好司法审判这道关的同时,相关行政机关也应该严格执行特许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特许企业的成熟经营模式、良好经营资源进行充分考察,同时加大对特许企业的监管力度和信息公示制度,逐步完善相关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将我国的特许经营模式逐渐引上正规化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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