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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股权真付款究竟谁坑谁
2014-05-18   17:47:20   来自:anhengshanghai

记者在采访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案件(2003年8月17日,本报曾以《扶贫龙头企业为何深陷债务泥潭》为题对此作了报道)中发现:山海关开发区长城糖业有限公司与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事宜中,出现了股权造假但又真实付款的问题。

  据了解,山糖公司于2001年通过百色市政府招商引资来投资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山糖公司依法购买了百色甘化公司34.12%的股份。2008年4月2日签订了《关于山海关开发区长城糖业有限公司和广西田林劲牛山茶油厂持有百色甘化所有股份转让给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同年7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期间山糖公司共收到了中糖公司转来的股权转让预付款共9800多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委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百色甘化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由于百色甘化公司不履行《(2005)百中民二初字第40号判决书》和《(2006)百中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书》以及《(2005)桂高法执提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造成了2008年8月11日百色甘化公司出现国有土地证和转让土地证两套证件。本来《(2005)百中民二初字第40号判决书》、《(2006)百中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书》、《桂工商函[2007]45号》、《百工商函[2007]1号》、《(2005)桂高法执提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均证明百色甘化公司在2002年已由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其土地也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合法地位的权属,但在评估时百色甘化公司却提供“百国用(2003)第00692号”、“百国用(2003)第00693号”、“百国用(2003)第00694号”、“百国用(2003)第00695号”、“百国用(2003)第00696号”五宗权属不清的土地证,影响了评估,造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出具设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由于无法出具设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导致中糖公司无法向国资委申报,致使中糖公司无法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但中糖公司预付了9800多万元股权转让费是真实的。

  中糖公司在无法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9日向山糖公司发出《往来账款征询函》,函中表明山糖公司与中糖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并声明山糖公司欠中糖公司9800多万元,*终造成了中糖公司假股权真付款。

  2013年8月9日,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中糖公司辩称:首先,针对申请人(山糖公司)提出的股权方面的主张,我公司与山海关糖业和广西田林劲牛山茶油厂在2008年先后签署了转让协议和股东协议,我公司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目前为止所有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明确,我公司持有甘化41.1%的股权。主要的证据有我公司与山海关开发区长城糖业公司和广西田林劲牛山茶油厂持有百色甘化所有股权转让给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当时的承诺及证明书;第三是相关资料交接的协议;第四是我公司在百色甘化股份公司已经办理了股权证明;第五是我公司在百色甘化股份公司章程登记里有登记的明细,所有这些资料都足以证明我公司是百色甘化的**大股东,享有公司41.1%的股权。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国资委的审批,我们是国有企业,我们所有的程序都是按照***的相关规定履行的,所有东西都是完备的,这个跟证明不证明我公司是不是百色甘化的股东没有直接的关系。

  记者注意到,中糖公司始终认为百色甘化的股权证明和***工商登记足以说明其公司在百色甘化的股东地位。但是对于山糖公司在百色甘化拥有的股权价值没有经过评估、中糖公司怎么向国资委申报、股权证明和***工商登记怎么取得的等问题,并没有说明。

  山糖公司也始终认为其公司拥有的股权价值没有经过评估,而中糖公司所取得的股权证明是假的,***工商给予登记也是不合法的,公司愿意偿还中糖公司9800多万元欠款,恢复山糖公司在百色甘化公司**大股东的地位。

  基于上述原因,山糖公司认为其公司与中糖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完毕,也是造成其公司资金链断裂的原因之一,目前中糖公司所谓拥有百色甘化公司的股权是假的,中糖公司如果能够依法受让,**由百色市中院执行《百中民二初字第40号判决书》和《(2006)百中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书》,中糖公司才能够重新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基准日,依照合法程序办理才能妥善解决问题。

  一位代理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律师说,中糖公司预付了山糖公司9800多万元股权转让费。山糖公司拥有的股权价值没有拥有评估结果,中糖公司却取得了百色甘化公司的**大股东地位,这个问题的合法性,值得有关办理此事的部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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