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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验货后诉请解除合同的处理
2014-05-23   18:40:57   来自:anhengshanghai

【法官点评】

  定作人验货后不宜再诉请法定解除合同

  一、定作人验货后再以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应定作人的需求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工作目的具有特定性,其承揽物或定作物的质量标准也应区别于买卖合同中通用产品的标的物,一般应以定作人的认可作为标准。那么,定作人是否与买受人一样应当履行验货义务。我国合同法**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据此,定作人的验货义务也应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承揽人对于定作人交付的定作物,应当审慎履行验收义务,对于定作人已经履行完毕验货义务,或者怠于履行验货义务,应当视为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符合合同约定。对于定作人验收后再以质量瑕疵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明确定作人已经履行完毕验货义务后,除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以及约定解除权之外,一般不宜以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判决解除合同。

  本案中,三民汽车与热鹏模具在两份制作合同中,对三次试模的日期、费用等均作出详细的规定,应当说关于定作物模具验货期限的约定是明确的、具体的。通过双方的邮件往来可以证明,三民汽车确已在交付前进行了试模验收,并也完成了交付,应当认定承揽人热鹏模具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且质量也经三民汽车认可确认。因此,三民汽车在模具交付后,再以模具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二、承揽人对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的责任承担

  如上所述,定作物一般为非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也应以承揽人认可作为依据。实践中经常遇到,承揽人以质量鉴定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作物,返还货款。那么,在已完成验货交付与未完成验货交付的情况下,定作物经质量鉴定确实存在瑕疵,承揽人责任该如何承担?

  **,在未完成交付的情况下,定作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以存在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法定解除。

  **,在已完成验货交付的情况下,即使质量鉴定结果存在瑕疵,除合同有相关约定解除条件的,定作人一般不可依据法定解除的理由诉请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作款。

  本案中,三民汽车确已完成验货义务,在交付完成的较长时间后,其根据质量瑕疵的鉴定报告向热鹏模具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解除合同,显然该质量鉴定结果不能作为热鹏模具构成根本违约的依据,对于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请求不宜拥有支持。二审以热鹏模具剩余10%的加工款作为折抵赔偿三民汽车质量瑕疵的经济损失,不仅与合同法**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相吻合,还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

  三、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方式的选择及条件的满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以及任意解除三种方式。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为合同法总则部分规定的适用于所有合同形式的解除方式之外,任意解除是加工承揽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方式。审判实践中,定作人在起诉解除合同的时候,往往并没有就此请求权的基础予以区分与明确,只是笼统的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上述三种不同的合同解除方式,其满足条件以及法律责任也存在较大差异。对此,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向定作人予以必要释明,要求定作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方式,明确其解除合同请求权的基础。

  关于质量瑕疵构成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定作人以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诉请法定解除,定作人不仅要证明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构成违约,而且还要证明该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即使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如果不能证明该瑕疵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也不宜直接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请。

  本案中,系争模具实际已为三民汽车所使用,尚且不论该模具已经完成交付,即使存在交付瑕疵,三民汽车也要证明该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方可成立法定解除的条件。

  (作者单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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