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2左侧图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合同订立 >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
房产合同是否有效
2014-05-18   11:26:03   来自:anhengshanghai

核心提示:双方是否遵循了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情形看。原、被告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均明知房屋没有产权证,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小刘的反悔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产纠纷案例:

     小刘拿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同时拿到了写有小刘名字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证件。小刘很快与小陈签订了卖房合同,约定小刘办好该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后,双方即办理过户手续。谁料房价在短时间内上涨,小刘觉得按照原来约定的价格卖给小陈,自己吃了亏,就向小陈提出法律规定有产权证的房子才允许买卖,自己这套房子还没有产权证,法律上不允许买卖,已经签订的买房合同是无效合同。小陈则坚决表示双方自愿签订卖房合同,合同是有效的,要求小刘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解答:

  从下面几个不同角度来分析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1、双方是否遵循了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情形看。原、被告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均明知房屋没有产权证,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小刘的反悔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2、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是否能够买卖。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这些证明材料有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本案中,小刘对房屋拥有产权证明单、发票,能够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小陈对此也没有争议。因此,本案中争议的房屋具有权属证书,其权属是清楚的,不属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以转让。

  3、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关于登记直接决定合同效力的规定,而认为即使没有登记,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物权不能发生转移。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后才生效。因此本案中尽管过户手续没有办理,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有效的,小陈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刘应当协助小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律师在此提示: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订立和遵守合同,以使交易秩序和双方权益均能够拥有维护。


在线QQ:798486031    咨询电话:021-52830151
本网优化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邮箱:798486031@qq.com
电话:021-52830151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传真:021-52830183
沪ICP备15050816号-3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