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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禁止分隔出租随时提价
2014-05-20   15:33:30   来自:anhengshanghai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上海市政府近日公布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办法规定,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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