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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内房屋易主租赁关系仍需继续
2014-05-20   15:29:48   来自:anhengshanghai

2011年8月13日,费县市民****某为照顾即将上高中的孩子,与学校附近居民贾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贾某将自己的一套居室出租给****某,期限3年。2012年12月,贾某急需资金,在通知****某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卖房协议。张某购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多次找****某商量让其腾房,****某表示在1个月内租到新的房屋再说。1个月过去,张某见****某没有动静,就再次找到****某要求其腾房。****某以原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是3年为由,拒绝张某的要求。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取了房屋所有权,租赁合同是贾某与****某签的,和自己无关,遂将****某告上法院,要求****某立即腾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与贾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对房屋所有者、承租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某对房屋拥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在租赁期限内,贾某将租赁物卖给张某,张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因此,张某与****某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某仍有权依照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法院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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