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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称“美国大杏仁不是杏仁”消费者据此诉商家涉嫌欺诈两包“盐焗杏仁”引发买卖合同纠纷
2014-05-18   17:19:42   来自:anhengshanghai

颇受关注的“美国大杏仁不是杏仁”案,近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构成欺诈行为,依法驳回原告甘清洪的诉讼请求。

  原告甘清洪诉称,2012年11月21日,其在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营业网点购买了分别冠名为“盐焗带壳杏仁”(英文名称:Roasted&SaltedInshellAlmond)和“盐焗杏仁”(英文名称:Roasted&SaltedAlmond)坚果各一包,购买价格为每包27元。该两包产品包装袋明确记载:其产品配料主料为“杏仁”,英文名称“Almond”,经查询,意思亦为“杏仁”。但是,根据原告阅读的新闻报道,被告出售的产品根本就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被告作为经营者,将扁桃仁冠名为杏仁出售,严重误导并欺诈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4元。

  被告辩称,原告自称根据新闻报道得知被告出售的产品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且原告也未举证哪一篇报道是针对此案的商品;被告提供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证明此案商品是合格的。如果商品不是杏仁,权威部门首先就会指出货不对板的问题;原告说此案商品不是杏仁,应当出具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或其他权威证据;被告作为商家,基于对权威部门的相信,直到今天都认为涉案商品是杏仁,被告没有主观过错,谈不上欺诈的问题;假如原告购买涉案商品受到损害,也是原告故意造成的,是原告自己欺诈自己,如有任何后果,应由其自负。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673-2012),该标准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在此案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就是上述标准所规定的熟制扁桃核(巴旦木)核和仁产品,在上述标准出台前,被告销售的上列产品冠名为“盐焗带壳杏仁”和“盐焗杏仁”出售。在上述***标准出台之前,对于涉案商品名称的使用存在争议,部分学界亦曾使用“杏”来指扁桃或巴旦木。以上事实,有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购物发票、电脑小票、图片、被告提供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等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所谓欺诈,系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形,使对方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导致损失的情形。在此案中,原告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关于上述商品所应遵循的行业标准尚未实施,而在实践中,对于涉案商品名称的使用存在争议,部分学界亦曾使用“杏”来指扁桃或巴旦木。基于以上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形”的情形。法院遂驳回原告甘清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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