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酒店聚餐被殴 老板保障不力要担责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案情:
高考结束的当天晚上,小邱等5名要好的同学为释放压力,凑钱到一家小酒店聚餐。就餐期间,小邱中途上厕所时,不慎踩到了一名顾客的脚。虽然他已当即道歉,但该顾客却不依不饶,不但对他一顿辱骂,还叫上3名同伴对其拳打脚踢。
在长达近15分钟过程中,酒店老板及其工作人员未加制止,也没有报警,**对方扬长而去。由于无法确定他们的身份,事后小邱要求酒店老板赔偿已花去的1200余元医疗费用,遭到拒绝。请问:酒店老板究竟应否担责?
说法:
酒店老板**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酒店一方没有尽到对小邱人身**的保障义务。小邱等在酒店用餐,酒店老板已经接纳,意味着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保障义务。”即小邱基于消费合同具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酒店老板则具有对应的保障义务。而酒店老板及其工作人员却在他人争执、殴打过程中,在完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既没有及时制止、调处、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升级,也没有报警,并*终导致小邱受到伤害且因无法确定伤人者身份而无法索要赔偿,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其次,店家**赔偿损失。《消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正因为酒店老板未尽到力所能及的职责,决定了小邱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致,但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酒店老板自然也就难辞其咎。(颜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