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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比较研究
2014-05-23   18:24:32   来自:anhengshanghai

[内容摘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为一种基本的计算机犯罪类型,为**各国所重视,可以说无一例外的存在于所有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中,但是关注的视角以及刑罚打击的宽严程度却存在差异。本文主要从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对象、法定刑及其缺陷五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主题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 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 法定刑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规定,侵入***事务、国防建设、*****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1994年2 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并不完全一致,而是各有特点,有所差异。

(一)中国刑法中对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在中国刑法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当水平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这些“侵入者”主要是“计算机玩童”,他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往往是出于好奇,或者是为了恶作剧,有的则是为了检测自己的计算机技能。①实际上,犯罪主体多数属于青年人的这种情况,在**各国均是大同小异。例如根据美国国防部的统计,在针对美国五角大楼计算机系统的黑客攻击事件中,许多黑客都是十几岁的计算机高手。② 例如,取名为“分析专家”的埃胡德?特内鲍姆伙同美国一个取名为“马卡韦利”的十几岁男孩一起搞黑客行动,在他被捕时,他声称自己知道约400个进入美国国防部计算机系统的方法。但是,不可否认,以窃取、非法持有、非法散布各类秘密为目的的非法入侵者在客观上是大量存在的,而且显然其危害更为严重。

(二)外国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美国法典第18篇第47章第1030条“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相关活动”(1996年10月11日修正)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的犯罪主体,是“任何人”,1994年澳大利亚犯罪法第VIA篇第76条规定的非法访问计算机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荷兰计算机犯罪法第138条A规定的非法访问罪的犯罪主体为“任何人”;加纳计算机犯罪法(草案)第1条规定的非法访问计算机罪的犯罪主体也是“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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