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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的区别
2014-05-23   18:23:53   来自:anhengshanghai

《刑法》规定,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安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二者的定义不难看出,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有着许多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以成为其主体。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身份,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以暴力、威胁方法参与抗税,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不是抗税罪。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具备抗税罪主体资格的人员如果唆使、煽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抗税的,可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二、犯罪客体不同。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执行税收征管活动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执行公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两罪侵犯的客体之间存在竞合部分,按法条竞合理论,如果侵犯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一般适用特殊法条,即以抗税论处。如果侵犯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以外的其他***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三、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抗税罪和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都属于故意,但两者之间的故意内容却不相同。抗税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纳税,却有意针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妨害公务罪的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机关工作人员正依法执行职务,却为了使其不能依法执行职务而对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阻碍。因此,一般来说,在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的场合,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应以抗税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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