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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财产

2014-07-16   19:05:13   来自:anhengshanghai

青年报

目前在沪夫妻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比例是属一方或双方投资设立的公司,离婚中对在公司的财产分割,如股权和收益的纷争成了夫妻间财产分割的重头戏。

  夫妻对公司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体现形式,一是以夫妻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份额的股份,不涉及第三人入股的公司;二是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的公司;三是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的公司;四是一方婚前投资,婚后扩股取得的股份。

  本文就夫或妻以一方名义与他合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利益分割在离婚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侵害另一方权益及转让股权要注意的事项作分析。

  夫妻离婚时常会遇到如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方式转移财产、一方擅自转让股权、隐名股东或未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身份确认情形。

  股权质押主要表现为通过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实现股权质押。如一方与他人串通达成借款协议书,然后用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他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将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质权人,这样就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转移掉。对于这种情形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分析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恶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提起股权质押合同无效之诉讼达到维权的目的。

  股权转让主要表现在恶意将股权转让他人,股权受让人明知是存在婚后财产而受让。如果不是明知存在婚后财产这个环节,就只能对转让款主张分配,而不能主张对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请。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并没有要拥有配偶同意的规定。但如明知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根据《物权法》规定,对共有财产应经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有约定。

  隐名股东或一方未在工商登记注册产生的身份确认,主要体现在是否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从《婚姻法》中夫妻共有财产角度出发,有限公司半数以上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情形下一方可主张权利。

  当夫妻协商一致对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时,需要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公司股东明确放弃优先权。另外对于出资额份额和价格达成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且也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一方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实务当中对一方获得股权的,法院一般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对另一方补偿。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将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依据公司股权价值作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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