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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牛不牵绳撞伤送水工

2025/02/24 10:02:57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通讯员汪莉

  村民顺着乡村公路驱赶自家的耕牛回家,途中耕牛被骑摩托车送水的工人苏某迎头撞上,造成苏某摔伤,牛也因此受伤。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耕牛饲养者林某赔偿苏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2013年9月下旬,林某的儿媳刘某驱赶其饲养的两头耕牛沿乡村公路回家,大牛走在公路中间,小牛走在马路左边,刘某则走在大牛的后面,但刘某并没有牵住牛绳子,而是用手中的木棍驱赶。当牛行至一农田边时,苏某驾驶的摩托车迎面驶来,此时,大牛突然从马路中间往马路边上走去,由于苏某未能及时刹车,摩托车与大牛撞了个正着,苏某连人带车摔入路边的田里。

  随后苏某被送入医院,经过25天的住院**,苏某康复出院,但就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苏某与耕牛饲养者林某却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林某觉得,自己赶着牛在乡村道路上行走并无过错,苏某常年在乡村生活,熟悉乡土乡情,骑摩托车遇见牛理应减速慢行,苏某却没有及时刹车,导致与大牛相撞,其应自担责任。

  2013年12月底,因与林某协商未果,苏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林某赔偿各项损失16.88万元。

  永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

  本案中,林某作为牛的所有人,其饲养的牛未在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通行,存在过错;苏某过于自信,未采取相应避让措施,也存在重大过失。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未尽管理义务伤人应担责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林某的儿媳在驱赶牛回家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在未牵住牛绳的情形下放任牛在路上自由行走,忽视了动物在外界影响或本能反应的情况下,可能发生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有效控制继而导致影响道路**或通行的事件发生,影响了苏某驾驶车辆通行的**。林某作为牛的实际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其儿媳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苏某作为摩托车的驾驶人,在骑行过程中本应仔细观察及预判路线突发状况,保持足够的**距离,看见牛正在道路上行走时本应及时采取暂停通行等避让措施,但因其轻信能够顺利通过而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终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其本身亦存在重大过失,故法院依法减轻了林某的侵权责任,判决林某赔偿苏某损失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