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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审理两起利用微信“钓鱼”犯罪案件-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5/02/24 10:02:06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男子利用微信“定位”搜索功能,扮演女性角色,搭识附近陌生男子,通过微信聊天骗取信任,伺机实施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活动。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后对两起利用微信“钓鱼”犯罪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2500元;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利用微信敲诈勒索

  90后江苏男子周某和河南男子****某来沪后,相识于短暂的打工过程中。由于二人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便产生了利用微信“钓鱼”,实施敲诈勒索的念头。

  2015年7月19日深夜,被告人周某、****某经事先预谋,使用周某在微信上注册的女性角色,在住所地附近,以微信“摇一摇”方式,使得被害人曹某加入了周某的好友微信圈并开始聊天,周某利用女性特有的暧昧口吻,深深吸引住了曹某。后周某、****某以邀请见面为名将曹某骗至浦东新区新场镇南山寺附近。

  正当曹某翘首期盼之时,等来的是两个凶巴巴的男青年,而这两个男青年正是周某与****某。周某当场放出狠话:“你勾引我女朋友,你看怎么办?”并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从曹某处敲诈得款5000元。

  事隔两天,周某、****某被接警后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曹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利用微信入室盗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从甘肃来沪的20岁男青年****某某,同样扮演女性角色,利用微信“钓鱼”方式伺机实施入室盗窃。

  2015年7月间,****某某在微信中虚构女性“****梦瑶”的身份,之后利用微信搜索功能找到了附近男子刘某并成了好友。经聊天,刘某对“****梦瑶”很有好感,在取得刘某的信任后,****某某以“****梦瑶”弟弟的身份出面向刘先生借生活费,并以找工作需报名费等为由,先后骗得钱款共1000余元。

  8月初的****,****某某在以“****梦瑶”的身份与刘某聊天时,刘某称自己要回外地老家,“****梦瑶”可以住到他的暂住处,“****梦瑶”便以本人现在外地马上回沪,可叫弟弟来拿钥匙为由,骗得刘某暂住处的钥匙。后趁刘某去外地之际,****某某至其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的暂住处,以骗得的钥匙开门入室,窃得刘某的一台榨汁机、一瓶鱼油软胶囊等物和靳某放置于该处的一块石英手表、一个皮质钱包,价值共计27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后逃逸。

  8月23日,****某某被刘某等人抓住后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到案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被窃的涉案财物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富心振)

  ■法官提醒■

  近年来,利用微信“钓鱼”作案的事件不断增多,且形式多样。一是不法分子利用微信账号**设置漏洞或通过发送虚假网页链接盗取微信账号,假冒腾讯等官网发送中奖信息,引诱受害人访问虚假中奖网址链接,进而骗取钱财。二是通过盗取微信账号,获取受害人微信通讯录,冒充亲戚朋友要求对方汇款。三是利用微信所具有的“查看附近的人”功能,定位附近微信用户,从而搭讪附近陌生人,通过网络聊天骗取信任,继而邀请受害人见面后,伺机实施诈骗、抢劫、敲诈、盗窃等犯罪活动。

  现如今,微信作为一种新型聊天工具,其便利互动性受到人们青睐,但也存在着诸多**隐患。使用微信等交友软件须谨慎交友,对新结识的网友要保持必要的戒备,不要轻信,要时刻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