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部门联合保障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
2025/02/24 10:02:11
日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保障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依法构建检察、侦查、律师间三角制衡关系,保障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该规定共计4则34条。
一是保障律师介入权。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告知义务、时限和程序,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进行监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援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等。
二是保障律师提意权。明列了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征询辩护律师意见的11项情形,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移交侦查监督部门,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同步录音录像,并形成笔录由律师签字确认。
三是保障律师监督权。辩护律师提出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意见,检察机关应予调查核实,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和纠正违法;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等。
四是保障律师救济权。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或侦查监督部门有阻碍其法定诉讼权利的,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检察机关10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控告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