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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设备已查封 擅拆变卖罪难逃

2025/02/24 10:02:51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姜东良 法制日报通讯员贾升宗解文超

  马某与孙某、****某原本合伙经营一建材厂,后三人因合伙协议问题产生纠纷,孙某、****某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法庭。根据孙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2013年3月25日,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马某与孙某、****某合伙经营的即墨市顺泰福建材厂的厂房、设备、土地查封。

  在查封期间,马某作为该厂负责人于2013年4月至9月,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将即墨市顺泰福建材厂的厂房拆除,并变卖被查封的蒸压釜三台,在欲变卖行车、锅炉等设备时被制止。2013年10月21日,马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官说法

  对于该判决,法官解释称,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所谓的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实际上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查封的手段可以让履行义务人不得不履行其义务,以此来保证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利益****地受到保护。

  本案中,马某故意毁损、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予惩处。鉴于马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

  法官提醒,查封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与措施,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合理利用。对于查封措施的采用**经过严格审查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此来防止误伤被查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