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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比较
2014-05-20   17:14:17   来自:anhengshanghai

一、律师的介入时间刑事侦查有两个时间非常重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我们称之为拘留;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我们称之为逮捕。但在其他***,尤其是英语***中,拘留和逮捕的用语在内涵上与我国是不同的,其翻译经常是混乱的,很难有清晰的界限。将前者称为警察拘留,后者称为法官逮捕(我们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可能更确切,本文就在这样的意义上使用拘留与逮捕两个术语。所谓律师介入刑事侦查,就是律师在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的介入。在我国,两个阶段都是刑事侦查阶段,就律师介入而言,没有任何区别。在大部分***,律师都是在拘留阶段介入,即警察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律师就可介入,犯罪嫌疑人就可 聘请律师,与律师会见,获得律师帮助,甚至侦查人员询问时还可要求律师在场。拘留的期限各个***不同,比如加拿大24个小时,俄罗斯48个小时,等等。在一些***,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会留出一定时间,比如2小时、4小时等,等待律师会见。这段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但警察也不能讯问。但在韩国,警察拘留的时间非常短,或者说没有独立的拘留期限。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告知其有权请律师,但不必等律师来会见,也不必进行讯问,而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法官处,由法官决定是否逮捕。在韩国,每个法院**有法官24小时值班,接待警察的逮捕申请。这样,在韩国,律师在拘留阶段就很难介入了,基本都是逮捕阶段介入。当然,不论是拘留阶段还是逮捕阶段,在大部分***,律师都是尽可能早地介入刑事侦查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

   三、警察的告知义务在大部分***,被告人都享有沉默权,警察都承担告知义务。比如在加拿大,警察**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没有律师的,**告知有法律援助律师,并且**告知当地法律援助律师的免费电话。在美国,根据米兰达规则,警察也承担上述告知义务,但警察没有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义务。在一些***和地区,警察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前来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段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但如果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则警察可以开始讯问。为了保障警察告知的落实,一些***和地区还制作警察告知卡片,上面写有告知事项,由警察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且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一份接受了这样告知的书面文件。在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享有沉默权,且警察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一权利。警察未告知或犯罪嫌疑人声称非自愿的供述,都可能被法官排除,是否进行告知以及供述是否自愿要由警察来证明。

   四、律师会见的要求在大部分***,无论是拘留阶段还是逮捕阶段,律师都可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

     1.律师可以直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必经过侦查人员批准或同意,且侦查人员不在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时间不受侦查人员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的会见在安排上反而优于侦查人员;

     3.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次会见通常在警察局,由侦查人员安排,会见的场所一般为独立的封闭的屋子,侦查人员不在场,也不能用录音或监听设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谈,中间不隔玻璃、不用电话。律师在看守所等地会见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场地,与起诉后会见的条件和要求相同,即单独的房间,面对面交谈,不用电话,不能监听;

     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所谈论的内容不受限制,可以谈论案情,可以给予指导,包括告诉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让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还是配合侦查人员讯问以及怎样配合,完全由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及辩护策略决定,侦查人员不能干预,更不能强迫律师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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