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3左侧图
同居纠纷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阶段代理 >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重要性
2014-05-15   16:09:06   来自:anhengshanghai

刑事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前期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已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身失去自由,其各种诉讼、人身权利尤其需要律师的前期介入加以维护。

  就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言,侦查阶段相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收集证据等,侦查行为往往伴随着强制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过程极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发生刑讯逼供等事件,正是侦查阶段容易发生侵犯人权这一现象,决定了侦查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说明侦查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环节,因此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也就特别的重要。

  侦查阶段是刑事证据取得和形成的关键阶段

  诉讼是打官司,靠的就是证据,一切诉讼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法庭审理确认的事实,是经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只有转化成法律事实,法官才能依法作出结论。一切指控的事实都**有相关的证据所支撑,并且相关的证据须形成锁链,才能拥有法庭的确认。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发现、收集、提取固定证据的关键阶段,刑事证据材料取得和形成主要来自于这个阶段。

  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需要帮助阶段

  根据笔者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这段期间,受紧张、恐惧等情绪的影响,常常精力不能集中、思想恍惚、心绪烦躁,心理变化极大,意识范围不正常。而这一期间却正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足马力,施展各种手段进行讯问的时期,几乎所有据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口供均形成于这一时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头脑不清醒,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无法识别诱供、骗供,不能集中精力仔细查阅和补正讯问笔录,常常稀里糊涂就签字画押。结果一旦清醒过来,意识范围恢复正常,再想纠正却成了翻供。实践中这样的“翻供”绝大多数不仅是徒劳的,还被认为态度恶劣。该时期犯罪嫌疑人*需要法律帮助和精神抚慰,保持从容镇定,实事求是配合侦查。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的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即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对其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申诉、控告

  是指在侦查阶段,执法人员如有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三、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四、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如认为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涉嫌罪名不成立,可以提出律师意见。

  五、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向其解释侦查人员向其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其所涉嫌罪名法律如何规定,可能判处刑罚的种类及幅度;什么是自首;什么是立功。如有自首、立功等行为,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权提出解除强制措施。

  律师在侦查阶段尽早介入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法律知识,在庭审中进行自我辩护;有利于律师提前了解案情,分析案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为日后的辩护打下了充分坚实的基础。


在线QQ:798486031    咨询电话:021-52830151
本网优化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邮箱:798486031@qq.com
电话:021-52830151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传真:021-52830183
沪ICP备15050816号-3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