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纠纷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刑事案件**审程序的期限归类
2014-06-20 09:05:23 来自:anhengshanghai
开庭10日以前 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 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4项 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期限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5项 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刑诉第168条第1款 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 刑诉第168条第1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 刑诉第168条第2款 自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 刑诉第163条 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刑诉第166条 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 刑诉第168条第3款 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 刑诉第178条 从受理后次日起2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