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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还直接规定了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许多诉讼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还当然享有《律师法》所赋予律师的一些 诉讼权利。另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也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一些诉讼权利。因此,根据法 律、《解释》的规定和被害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法律和《解释》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出庭权。《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出席法庭……”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通知诉讼代理人,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出庭权是诉讼代理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
2.阅卷权。《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解释》第49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卷,是许多***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害人权益和保障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内容。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6条规定:“只要 说明正当理由,律师可以为被害人查阅送交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的情况中应当送交法院的案卷,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④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可以 对刑事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以及时地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提出自己的主张。
笔者认为,根据《律师法》和《解释》的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间,诉讼代理人也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
3.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解释》第49条规定:“需要收集、调 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执行。”因此,根据《解释》第44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根据《解释》第45条的规定,诉讼 代理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诉讼代理人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事实上, 在收集、调取证据方面,诉讼代理人有着比辩护人更大的权利,诉讼代理人在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不象辩护人那样 受到诸多限制。
4.在审查起诉和**审决定是否开庭时的被听取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审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时,应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表明,**审即使不开庭审理,诉讼代理人也有权发表意见。
5.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 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阶段,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是大体相同的。在法庭调查时,诉讼代理人有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的权利;经审判长许可,诉讼代理人有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诉讼代理人有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 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在法庭辩论时,经审判长许可,诉讼代理人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与被告人、辩护人辩论的权利。
(二)诉讼代理人经授权代理被害人行使的诉讼权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除在附带民事 诉讼中享有实体权利外,只享有程序性的权利,即诉讼权利。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为参加诉讼,只是为了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拥有充分行 使,不可能代为处分任何实体权利。因此,诉讼代理人一旦接受委托即拥有授权,便可代为行使此后阶段被害人所有诉讼权利。
诉讼代理人经授权代理被害人行使的诉讼权利有:
1.申请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的权利;
2.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提出申诉和起诉的权利;
3.对一审判决不服,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
总之,根据法律和《解释》的规定,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还直接规定了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许多诉讼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还当然享有《律师法》所赋予律师的一些 诉讼权利。另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也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一些诉讼权利。因此,根据法 律、《解释》的规定和被害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法律和《解释》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出庭权。《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出席法庭……”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通知诉讼代理人,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出庭权是诉讼代理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
2.阅卷权。《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解释》第49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卷,是许多***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害人权益和保障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内容。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6条规定:“只要 说明正当理由,律师可以为被害人查阅送交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的情况中应当送交法院的案卷,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④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可以 对刑事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以及时地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提出自己的主张。
笔者认为,根据《律师法》和《解释》的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间,诉讼代理人也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
3.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解释》第49条规定:“需要收集、调 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执行。”因此,根据《解释》第44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根据《解释》第45条的规定,诉讼 代理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诉讼代理人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事实上, 在收集、调取证据方面,诉讼代理人有着比辩护人更大的权利,诉讼代理人在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不象辩护人那样 受到诸多限制。
4.在审查起诉和**审决定是否开庭时的被听取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审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时,应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表明,**审即使不开庭审理,诉讼代理人也有权发表意见。
5.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 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阶段,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是大体相同的。在法庭调查时,诉讼代理人有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的权利;经审判长许可,诉讼代理人有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诉讼代理人有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 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在法庭辩论时,经审判长许可,诉讼代理人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与被告人、辩护人辩论的权利。
(二)诉讼代理人经授权代理被害人行使的诉讼权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除在附带民事 诉讼中享有实体权利外,只享有程序性的权利,即诉讼权利。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为参加诉讼,只是为了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拥有充分行 使,不可能代为处分任何实体权利。因此,诉讼代理人一旦接受委托即拥有授权,便可代为行使此后阶段被害人所有诉讼权利。
诉讼代理人经授权代理被害人行使的诉讼权利有:
1.申请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的权利;
2.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提出申诉和起诉的权利;
3.对一审判决不服,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
总之,根据法律和《解释》的规定,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