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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专家出庭作证问题

2013-10-29   21:53:58   来自:anhengshanghai
目前,在社会上、法律界,司法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颇有质疑,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鉴定人出庭质证必然能够起到阐明事实、区分医疗责任的作用吗?我个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鉴定人出庭只是为了维护其做出的鉴定结论!
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鉴定人出庭质证仍不具备积极的条件。
我们都知道,医疗是个复杂的过程,对同一个医疗行为,各个专家、各个学派有不同的观点。鉴定结论是多位专家各自提出自己的观点后形成的“少数服从多数”统一体。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证,会面临时许多现实问题:
(1)是所有专家都出庭还是专家代表出庭?
如果要求全部专家出庭作证,专家们的时间能否安排不说,在同一个医学问题上专家们可能会形成各抒已见的局面,出现这种情况时,法官更无可适从,难以判断。而如果只要求其中一位专家作为代表出庭,这位专家所阐述的观点只能代表自己,并不能囊括全部专家的观点。
(2)法庭的辩护问题。
专家出庭接受质证时,所涉及的问题必然会有一个很规范的回复,语气肯定。无论其鉴定结论公正与否,鉴定人对质证必然是站在维护其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做出回应,不会给质疑一方留下辩论的空间,转眼间,本来属于原、被告之的的辩论,就变成了一方与鉴定专家在医学问题上的争辩。结果可想而知,学术上的问题当然是听从专家的意见!法官也会顺水推舟,这样的鉴定人出庭质证,对质疑鉴定结论没能起到任何积极的意义。
(3)人性方面考虑。
专家也是人,在专家眼中,你律师不懂医学或懂点皮毛的医学,在本人所属的医学领域上凭什么指责我的不是!在法庭上,一方明确表示对鉴定意见有看法,要求鉴定人出庭并质问鉴定人,鉴定人可能会出现自身应激反应,无形中在帮对方的忙,客观上成为对方的专家。这样,就变成“你花钱,他收益”的情况。何况,当患者家属的不冷静、甚至出言不逊时,可能更加激发鉴定人的情绪。
(4)从审判角度考虑。
对法官来说,自由裁量权不是权利,而成为了一种负担,法官也怕判错案,既然鉴定书有了结果,而且专家出庭也对鉴定结果回应得头头是道,法官不如就顺水推舟,完全采信鉴定结论,这样就不必担必错案的风险,无形中也增加了“以鉴代判”的机率。
在对鉴定结论质证包括许方面的论述:鉴定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是否完备?鉴定检材是否完备?患方对检材的真实性、客观性提出异议时专家是否有义务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如为何鉴定书没有专家签名等)?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和依据是什么?等等……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的问题还有很多方面,而且提出的质疑可能会更尖锐,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的主要任务和主要挑战就是他人对其鉴定意见提出的质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传统和经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能力是相当薄弱的。这一现状极不适应****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也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认为,可将****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作为一个契机,逐步引导鉴定专家介入法庭质证;同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培训和提高。向英美***学习成熟的专家作证经验并加以推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鉴定专家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也有助司法鉴定事业本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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