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纠纷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
2014-05-23 17:38:54 来自:anhengshanghai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四、根据赔偿法**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六、赔偿法**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赔偿法**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