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3左侧图
同居纠纷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第三行导航 > 防害社会管理防害社会管理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014-05-23   18:21:37   来自:anhengshanghai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在线QQ:798486031    咨询电话:021-52830151
本网优化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邮箱:798486031@qq.com
电话:021-52830151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传真:021-52830183
沪ICP备15050816号-3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