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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的法律思考
2014-06-20   09:40:34   来自:anhengshanghai

死刑又称生命刑,乃刑之极也,因而中国古代又称之为极刑,它是***通过法定程序,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剥夺刑事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  

   目前,大多数***由于人权运动的推动,国民对死刑的态度大多趋向否定。**上通过立法程序废止死刑的***已超过半数。而且,保留死刑或在实际上废除死刑的***情况各不相同:有很大一部分***仅对谋杀罪、战争罪等几个特别重要的罪名适用死刑,如美国;有些***虽宣称适用死刑但实际上很少执行死刑,如日本。所以,目前**上近一半以上***虽保留死刑,但其中不少***把死刑作为不得已的除恶方法,但这不等于这些***都推崇死刑。就目前的法律发展趋势而言,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适用范围已成为国际性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综观各国死刑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废除死刑的立论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但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我国仍应对死刑仍采取保留的态度。这是由我国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等诸多现实问题所决定的。其理由如下:

     1、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尚不具备。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但当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我国的力水平仍然比较落后,社会物质生活文明程度也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较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反观国外废除死刑的***,大多属于经济发达***,由此可见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死刑废除的决定作用。因此,在我国仍应采取保留死刑的态度,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2、严峻的治安形势不允许。    

   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犯罪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近些年来,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感。因此,在如此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彻底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3、缺乏社会心理基础。     我国历经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未曾受过近代西方社会那样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的洗礼,因而权利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加之人口众多、经济相对满后,人的生命价值尚未被提升到应有的高度。中华民族文化中的报应观念极为浓厚,杀人偿命几千年来被视为天经地义之事,这一思想至今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因而死刑的存在目前仍有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    

   因此,我国刑法目前所规定的死刑制度,是现阶段中国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刑法的价值取向。在中国废除死刑有悖于法律的价值目标。当前我国虽不能废除死刑,但应依法严格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其实质亦是对死刑适用范围的严格控制和限制。我国死刑制度主要是通过以下四项法律规定拥有具体体现: **、死刑适用范围上的原则性限制。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各类刑法教科书一般认为,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 **、死刑适用对象上的具体限制。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各种刑法教科书一般认为 ,对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基于他们的个性生理发育特点、社会化程度以及意志发展状况所作出的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硬性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因为胎儿是无辜的,母亲犯罪不能株连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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