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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制度的衍变
2014-06-20   09:38:45   来自:anhengshanghai

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死刑种类主要有: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磔、凌迟、焚等十余种。周代以后持续时间*长、影响**的有三种:斩、绞、凌迟。  斩即斩首,令犯人身首异处;绞即用吊、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犯人。  从罪犯的痛苦程度而言,斩刑*轻,“喀嚓”一刀,立即毙命。而绞在中国并非像西方那样以悬吊方式致死,而是名副其实地慢慢地将犯人绞勒致死:把犯人跪绑在行刑柱上,脖子上套上绳圈,由两个行刑者各在一边绳套上插入木棍,逐渐绞紧绳子勒死犯人。当然,用这种方法犯人未必马上断气,所以法律规定,如果实行三次还不能勒死犯人,可以改用其他方式处死。可想而知,被绞死的犯人会受到什么样的痛苦。  但在死刑等级中,斩却重于绞。因为传统观念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被斩者身首异处,而被绞死者可以保留全尸,所以身首异处的斩刑,比得以全尸的绞刑,更令人恐惧和感到屈辱。  凌迟,即“千刀万剐”,属于*残酷的死刑之一。执行时要零刀碎剐,令受刑者饱受痛苦慢慢死去。辽代始定凌迟为法定刑罚,沿用至清末。施刑方法无明文规定,据说有8刀、24刀、72刀、120刀之别。如果要割成百上千刀,则每次只能割一小块,称为“鱼鳞碎割”。因此行刑时常用鱼网包在犯人身上勒紧,使皮肉从网眼中鼓出,然后一刀刀碎割致死。史载,明代大宦官刘谨谋反案发后,被凌迟处死,行刑达3357刀之多,时间长达3天,可见凌迟刑罚之酷烈。  斩刑直到民国才废除  古代中国非常重视道德判断,为了维护公认的传统道德,即使故意杀人,也往往拥有舆论和法律的宽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现代不过是对正义形象的称赞,但在古代却是鼓励人们只要是维护正义就可以动刀动枪,杀人不偿命。  道德判断对死刑制度的*重要影响,从人们对斩首与绞杀的不同态度上已可见一斑,所以直到20世纪初期,虽然西式枪炮早在中国落户,中国的兵工厂已经可以装备新式军队,但执行死刑的方式仍然不是枪毙而是砍头。  在中国实行枪决的首先是外国侵略军。1900年底义和团运动失败以后,八国联军疯狂报复,曾经大批枪决被抓的义和团民众。但不久之后,侵略军发觉枪毙不如砍头对中国民众更有威慑力和屈辱感,于是把对义和团民众的处决一律改为中国式的斩首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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