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3左侧图
同居纠纷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其他代理 > 假释减刑代理假释减刑代理
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的优劣比较
2014-06-20   09:42:18   来自:anhengshanghai

从**各国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看,绝大多数***主要是适用假释制度,而没有减刑制度。有些***,如蒙古、英国、美国等,虽然也有所谓的减刑,但在适用上也是有限的。这是因为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演变,假释制度已经日趋成熟,它与减刑制度相比具有先天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减刑制度的各种弊端:

  1.假释作为一种刑事奖励,同样可以激励罪犯改造。对犯罪人来说,假释减轻了刑罚强度,可以实现提前释放的目的,因此它同样可以达到激励罪犯自觉改造的效果。假释制度之所以能成为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制度,且历经百余年而仍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与其自身所具有的激励功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实践证明,假释对于无期徒刑和中长期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着更大的激励作用。

  2.假释可起到过渡、缓冲作用,有利于预防犯罪。罪犯经过减刑释放回归社会后就是完全自由的公民了,***机关不能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性的约束措施。假释的罪犯被释放后将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在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在社会上服刑并自我改造。假释可使罪犯从完全监禁的不自由状态,到假释考验期内的半自由状态,再到刑满后的完全自由状态。这样可以避免罪犯被减刑后直接释放到社会,缺乏逐步适应社会的过渡、缓冲期间,导致罪犯缺乏约束,而重新违法犯罪。

  3.假释基本不会破坏我国应然的整体刑罚结构。如果实践中减少减刑的适用,做到假释适用的经常化,生刑过轻的问题就会逐渐改善,刑罚结构会逐渐趋向合理。

  4.假释不会损害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假释没有改变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宣告的刑期,而只是改变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罪犯来说,惩罚仍然在延续,因此假释一般不会损害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5.假释可以防止监狱、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规避责任。如果我国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政策,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或者用假释**替代普通减刑后,监狱和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刑罚变更执行时,一般情况下只能选择适用假释,他们再想大量适用减刑以规避责任就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及其警察避免承担责任的****途径就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并在认真衡量各种因素,判断罪犯人身危险性消失或者明显降低后适用假释。

  6.假释能够**限度地克服刑罚实际执行结果的不公正问题。扩大假释适用后,罪犯假释不再受原判刑期长短、罪犯本人的主客观原因、减刑间隔期和减刑幅度等因素的限制,只要符合假释条件,就可以获得假释,避免减刑适用造成的实际结果不公正的问题。

  7.假释扩大适用能够减少司法腐败。假释可以**限度地减少刑罚变更执行中监狱警察和法官腐败的机率。如果扩大假释的适用,甚至以假释替代普通减刑,则必然会减少减刑的适用次数,无形之中就会减少监狱警察和法官权力寻租的机会。罪犯从入监服刑到至少服满刑期的一半或者十年,方可假释,这个期间较长,个别或者部分监狱警察和法官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权钱交易,同时也会增加潜在腐败者的腐败成本。

  8.假释适用有利于罪犯的人权保障。如果我国扩大假释比例,则罪犯在整个服刑过程中,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一般在实际服刑满三分之二时即可获得假释。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悔改表现且有立功表现,实际服刑满二分之一时即可获得假释。在这种假释机制下,警察再也不能像间隔减刑制度下对罪犯进行广泛地精神控制了。罪犯也不需为每次减刑而发愁,当自身的合法权利被警察侵犯时,就不会再采取能忍就忍的态度。

  9.假释可以节约***的司法成本。首先,假释的成本低于监禁刑的成本。就人力资源而言,假释罪犯的矫正不需要像执行监禁刑那么多的警察,执行非监禁刑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可以大大少于监禁刑。就物力资源而言,扩大假释可以减少扩建监狱和其他相应的监狱设施,减少运转和维护这些设施的财政支出。其次,扩大假释或者以假释**替代普通减刑,可以大量节约监狱和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


在线QQ:798486031    咨询电话:021-52830151
本网优化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邮箱:798486031@qq.com
电话:021-52830151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传真:021-52830183
沪ICP备15050816号-3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