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2014-06-19 15:19:31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天津工人报
【读者来信】:我以前居住的是两间小平房。2013年8月份搬到新家后,11月份就将平房卖了。我与买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约定元旦过后买主就搬进去。没想到去年12月17日下了场大雪,其中一间平房被雪压塌了。请问房屋毁损的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玉青、刘丽薇律师认为: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主要看房屋是否实际交付买受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案中,付先生与买主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买主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双方约定元旦过后买主才搬进该房屋,则在房屋毁损时,房屋并未转移占有,即房屋并未交付买主使用。因此,该平房毁损的风险并未转移到买主身上,仍然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认为,由于房屋并未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交付使用,则房屋损毁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因房屋毁损而无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违约行为系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根据《合同法》**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出卖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应返还买受人房屋毁损部分相应的房款。(本报通讯员 李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