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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时有发生 责任谁担多依讼断

2014-06-08   18:00:53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老胡说法

  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各种**隐患及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尚不成熟,意外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学生家长和校方对事实认定和法律理解往往存在分歧,难以协商解决,诉讼在所难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学校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教育机构,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10周岁的孩子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期案苑老方夫妇诉小学监管不严导致孩子校外溺水身亡一案中,由于小方是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住校生,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小学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然而,校方对小方到校外溪边玩耍的危险行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管理、告诫,也未能及时发现小方夜不归宿,因此,校方应当承担全责。我们认为,即使学生超过10周岁、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同样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只不过在认定责任方面,应当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有所区别。

  此外,并非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担责。在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小学二年级学生雯雯课间休息时和其他两名同学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受伤,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对此不存在过错,因此免除校方责任。可以看出,在保障学生人身**方面学校固然承担重要责任,但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对此同样义不容辞。 (胡勇)

  

  错过校车 学生误入高速被撞伤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范昰彧

  学校校车有偿接送学生上下学,却因一时疏忽导致本该乘坐校车的学生还未上车就已驶离,落下的学生误入高速公路被撞伤残。近日,法院一审认定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对孩子日常**教育不到位家长承担20%责任。

  军军在某小学上学,该校平时有校车负责接送学生上下学,但学生如要乘坐校车则需登记并收费。2012年9月,****下午放学后,军军误入高速公路横穿车道,被一辆小轿车撞伤。经警方认定,军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驾驶人无责任。军军受伤后住院两个月,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孩子明明应该是坐校车回家的,为何会在放学后进入高速公路这么危险的地方?军军的家长将学校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调查后发现,该校组织学生乘坐校车是根据校牌来辨别的。坐校车的戴红色校牌,放学后由保安拦着不让出校门;不坐校车的戴蓝色校牌,放学后可以直接离校。那么军军究竟是不是坐校车的呢?双方争执不下。更关键的是,在军军住院期间,学校将他的校牌收走了,而军军的父母也没有保存相关的收据,无法证明军军当天应当乘坐校车,是校方管理上的疏忽导致军军当天没有乘坐校车。案件进入僵局,法院再次展开调查,找到当时撞伤军军的司机,司机证明他撞伤军军后,发现孩子胸前有一块红色的牌子,上面写着学校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于是他立刻联系到了学校。而和军军同行的另一名孩子事发当天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也提到军军应当是坐校车的,但是放学时校车已经离开,因此两人自行走出学校,保安也没有阻拦。

  据此,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定军军是乘坐校车的学生,在军军没有乘坐校车后,学校没有清点、核实,也没有联系学生家长,对本案事发承担主要责任。军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教育不到位,酌情减轻学校20%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学校赔偿军军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承办法官庭后介绍,学生上下学的路途中出现意外情况并不少见,作为发生在校外的事故,大多数情况下,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义务。学校要不要承担赔偿则取决于校方有没有过错。“本案中,校方收费组织学生乘坐校车,自然有义务保障这些学生路上的**。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军军并未上车就先行离去,*终军军误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因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法官说。

  

  寄宿学生校外溺亡次日才发现

  本报记者莫小松 本报见习记者马艳 本报通讯员曾春蝶

  一名9岁的男孩在寄宿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被发现在校外溺水身亡。但按照校规,寄宿生须书面请假并经老师批准后方可离校,到底是学校疏于管理还是学生违纪外出导致事故发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终对簿公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校方对学生校外溺水死亡承担全责,赔偿学生家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老方夫妇及儿子小方均为农业户口,老方夫妇前几年开始外出到广东省深圳市居住、务工,儿子小方成为留守儿童。小方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寄宿在学校,生活起居均接受学校管理。2013年12月10日早,班主任发现小方未到教室上课后,电话通知其家长,并向学校领导汇报了情况,学校领导随后向派出所报警。后经家长、教师多方寻找,于当日中午在小学附近的小溪里找到了小方并将其打捞上岸,经法医现场确认,小方已死亡。

  多名同学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表示,在事发前****下午下课后,他们曾在学校外见到小方,还有同学见到小方在学校附近的小溪边玩耍,但到晚上发现小方没有回学校宿舍睡觉。多名同学还曾结伴寻找,但未找到小方。警方认定,小方属于意外溺水身亡,非刑事案件。

  事发后,小学垫付了小方丧葬费、鉴定费等1万余元。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老方夫妇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寄宿生小方放学后到校外活动,学校并未进行登记,对小方到溪边玩耍的危险行动未能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管、告诫,也未能及时发现小方夜不归宿的情况,未尽到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保护的职责,导致小方在校外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校方的管理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小方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老方一家均为农业户口,小方生前在农村居住、生活,在农村小学读书并寄宿在学校,小方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农村,因此,小方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课间打闹摔断门牙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范昰彧

  上小学二年级的雯雯在一次课间休息时和其他两名同学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在地,摔断了两颗门牙。后经医院诊断,雯雯的牙齿需要临时修复,待条件合适时安装假牙,费用近5万元。为此,雯雯将两名同学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

  几位家长对孩子们追逐打闹的情节没有疑议,但都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认为孩子摔倒是因为场地湿滑等原因造成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校方认为,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于学生的**教育是经常性、制度性的,其中多次明确强调课间不得追逐打闹。本案中,意外是孩子课间玩耍引起,学校没有过错,与学校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终,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多次调解,由两名孩子家长各赔偿了雯雯1万元,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法官庭后解释称,家长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存在认识误区,往往以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就是校方责任,以此来规避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学校不存在过错且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那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护孩子还是要从平时教育做起,家长和学校各自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体育课上摔伤致残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范昰彧

  初中生胡某在上体育课时摔到了腿,以为没有大碍的胡某并没有告诉老师,只让同学搀扶回了教室。放学后来接胡某的妈妈以为孩子只是小问题,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天才发现胡某疼痛严重,立即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胡某摔伤时已经骨折,因没有及时就医,骨头缺血导致坏死,*终没能完全康复,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胡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

  胡某父母认为,在学校的体育课上受伤,完全是因为教学内容错误。胡某自己解释受伤原因是做了个后滚翻,但学校不认同,认为教学计划从没有这个项目。双方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各准备了一份情况说明并让同班同学签字。但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据,签字的学生却基本相同。*终法院对于双方的观点都没有采信。

  那么,在无法确定受伤原因的情况下,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救护、妥善处理。而胡某被同学搀扶回到教室的异常表现,并没有引起体育老师的注意,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说明学校管理存在失职。同样,胡某家人监护失当,也应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学校和监护人各承担赔偿责任的50%,学校承担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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