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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遭单位否认员工身份 员工凭单位盖章的证明赢官司

2014-06-08   17:58:10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入职后定时制作家具,不定时送货、维修

  ■接受公司管理,薪酬每月一发、数额稳定

  ■劳动者送货时被撞伤,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受伤后,与其工作的单位之间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直接决定着其权益受保护的程度。正因为如此,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员工受伤后,总是千方百计否认劳动关系。

  那么,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都需要考量哪些因素?员工维权应当注意收集哪些证据……为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回顾

  受伤后被否员工身份

  送货工诉公司讨说法

  ****某于2012年7月6日入职某公司,负责家具的送货、外出维修及部分家具的制作。每周工作7天。其中家具制作被安排在每天的8点至12点和13点至17点。外出送货及维修根据客户的要求,时间不固定。工资按天结算,按月支付,每日工资200元,每月6000元左右。每日工作超出8小时的部分按照每小时25元支付加班费。该公司每月中旬支付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某因2013年1月26日送货返回途中发生车祸而停止工作。此后,养伤再未到岗。双方劳动关系至今存续,其工资已经支付至2012年12月。****某还表示自己接受该公司尹某的直接管理,由尹某为其安排工作及发放工资。其自入职至2012年10月间的工资已经通过现金签字形式领取。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某提交了加盖某公司印章的证明、银行对账单、个人工时记录、客户维修确认单及通话录音。其中,证明内容载有“****某系我单位的员工,负责家具的维修与送货。此证明用于上门维修时证明****某的身份专用,特此证明。”落款日期显示2012年7月22日,银行对账单显示,****某的账户在2012年12月16日、2013年1月17日分别转入11000元及11500元,****某主张其配偶郑某于2012年10月17日经其介绍入职同一单位,负责店内家具维修及部分家具制作,工资为每月3000元。两人工资一同由尹某发放。故上述工资均为两人工资总额。个人工时记录显示****某在每月日历页上相应日期分别标注有“4小时”“2小时××送货”……其中2012年11月标注有43小时、12月标注有71小时。****某主张其标注的时间为其加班时间。对于客户维修确认单,****某主张这是去客户家中送货时客户签署的确认材料。通话录音显示为****某与尹某、陈某的通话过程,主要内容显示为****某受伤后与上述人员谈论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

  公司一方则指出,对****某所出示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且针对汇入****某账户中款项的性质有异议,主张该笔款项为劳务费。公司认为其并未直接对****某进行管理,只是在有送货需要时,让****某帮忙送货,****某并非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因此****某与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员工与单位存在隶属

  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提交的证明加盖有公司的印章,公司一方虽然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交相反的证据进行证明,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证明记载的内容,****某在公司负责家具维修及制作,确系公司员工。公司方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员工的主张。

  法官释法

  员工证据完整充分

  相互印证确认身份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劳动关系一般以固定周期计算,在该周期内工资构成相对稳定。劳务关系为平等主体形成的财产关系;并多为临时性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多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作为计算依据,结算方式多为即时结清。

  本案中,****某主张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由****某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加盖公司印章的证明,根据所载内容可以认定****某为公司员工,且其工作内容为家具维修及送货。另外,根据****某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个人工时记录,客户维修确认单等证据,亦可证明****某接受公司的安排,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向其支付报酬,工资发放具有相对周期性,因此,双方存在基于用工而形成的人身隶属关系。****某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劳动者证明员工身份

  要盯紧单位印章证据

  法人的印章是其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之一。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某的主张之所以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其持有的带有公司印章的证明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一方面提醒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尽可能的收集、保留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据,尤其是带有公司印章的证据。另一方面,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单位印章。(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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