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签合同人事主管索赔 未能证明曾签约应担责
“作为公司的原人事行政经理,刘哲在公司干了半年多,天天张罗着跟别人都签了劳动合同,唯独他自己没有。到头来还与公司打官司、要赔偿,仲裁法院也都按他的要求判,真是莫名其妙!”北京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贺女士说。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公司没证据证明我有劳动合同,就甭嘴说话,说我监守自盗,自己偷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记者5月11日见到刘哲时,他说:“路是弯的,理是直的。大家信不信我没关系,打了快一年官司,仲裁、法院都给了明确结论,支持我的主张。这应该是个公道的说法了吧!”
称辞职被无故扣奖金
员工反向索工资差额
“我到这家公司上班是误打误撞。在公司当行政人事经理,跟我学的工程设计更搭不上调。不过,这年头找个工作不容易,就将就着干呗!”刘哲说,他通过网上招聘,在2012年8月11日入职时,公司突然通知他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人事主管。
“跟我谈话的贺副总经理口头告诉我,试用期两个月,即在当年10月11日到期。”刘哲说:“我不喜爱这类管理事务,想干设计,但贺总劝我说,年轻人不要挑东拣西,多干点事儿能多长点儿本事。就这样,我答应了。”
“贺总的话有道理,给我的待遇也不差。试用期内每月3600元,试用期届满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刘哲说:“在公司,我的工作是满负荷运转。由于不懂行,什么都得学。譬如怎样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了、如何做到按劳付酬、论功行赏了……”
“干了一段时间,我也学会了运用报酬、保险和福利等手段,对员工的工作成果进行肯定和保障。”刘哲说:“然而一件日常工作中的小事让我决定离开这个公司。”
“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是,在对员工的几项工作考核中,我提出7项新的改进措施收效明显,但老板一口咬定这事是他人干的,并认为我是贪功心切。”刘哲说:“这也没什么,但此后老板有意无意地常在工作上给我穿小鞋,在大会小会上要么点名批评,要么暗暗指责。如果我真的错了,批评也未尝不可。若没有错而受这种折磨,谁能受得了?”
“不得已,去年3月9日我被迫提出辞职。”刘哲说:“我期盼好合好散,但公司非得以我工作有失职行为为由,扣除我300元奖金后才给我办离职手续。既然如此,我就到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被指未签约存在过错
公司被员工告上仲裁
“不管是被逼无奈,还是主动提出辞职,反正我是写了辞职报告后离职的,这就不能算公司把我开除或辞退了。”刘哲说:“既然这样,我不能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赔偿,但我可以以公司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向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我**上班期间未支付的工资。这3项合计2.8万多元。”
“公司没想到我会来这一手,先是惊讶,接着是蛮横。”刘哲说:“他们先说我是失职,接着说我失信,**说我是小偷。”
庭审中,该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只是口头申明理由。公司认为,刘哲主动提出辞职后,本公司予以同意。双方对入职、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无异议。但是双方对有无劳动合同存在较大的争议。
公司称,刘哲作为公司人事经理,专职管理全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确如他所说,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为什么不督促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呢?这本身就证明,他存在工作失职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刘哲应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刘哲在离职后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从层面讲,这又是一种失信行为。既然其有违诚信,公司理所当然不需要向其支付所谓的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拖欠工资一项,公司认为2013年3月1日至3月5日,刘哲未到公司上班。既未上班,何谈工资呢?此外,公司还发表声明:确信公司与刘哲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这份合同目前找不到了。该合同“丢失”原因,很大程度是刘哲监守自盗,偷偷拿走了。而后,又以未签劳动合同向公司索取赔偿。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无事实理由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须向刘哲支付相应的被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近2.7万元。
公司未能证明已签约
被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当然不会服从裁决了,它很快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刘哲说:“期间,公司放言,宁愿打官司花钱,也不会把钱补偿给我。不过,这一次他们谨慎了,不仅聘请了律师,还认认真真撰写了一份答辩状,附了一些相关证据。”
公司在答辩状上写明:刘哲入职后担任公司行政人事经理,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刘哲于2013年1月9日离职,公司发放其工资至当年3月1日。关于劳动合同,公司主张与刘哲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刘哲作为公司的行政人事主管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擅自把劳动合同拿走了,并据此提交了人事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我当然不认可公司的说法了。”刘哲说:“在法庭质证时,我提出自己虽是公司的人事主管,但不掌管到公司的公章。如果签合同,还得由办公室主任在上面加盖公章。所以,如果有合同,办公室主任也应该知道。”
对于公司还主张其去年3月1日至5日未实际到岗工作,故不同意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的主张,刘哲予以否认。针对公司提交的考勤卡,刘哲提出:其对考勤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在去年3月有5天时间内由于因公外出而没有打卡,这是公司一直对考勤管理不严格造成的。考勤卡显示,刘哲在3月6日、8日、9日只有上班的打卡时间,而无下班的打卡时间,3月7日上下班均有打卡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公司主张与刘哲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其作为公司的行政人事主管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把劳动合同拿走了,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应当认定为刘哲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据此,经核算后法院判决公司向刘哲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支付的工资等共计近2.7万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法官认定关键看证据
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该干什么,这仿佛是不言自明的事。无论是在企业干过的,还是没干过的,都知道凡公司招聘、签订合同、分配岗位、发放薪酬等等,均需人力资源经理亲自操刀。
照常理,莫说是一个经理,尤其是人事经理,即使是建筑业流动性很大的农民工都知道签订劳动合同,他怎能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呢?但事实就是事实,不容推断。尤其在打官司时,法律事实更强调证据的支持。如果没有证据,即使是事实、大家也公认确有此事,在法官眼里、按法律规定来说也是无用的。
对此,杨保全律师说,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能否支持?应否支持?在实践中各地对该问题的认定不一样,即便在北京地区也有不一样的判决。本案是一个**判决,仍然支持了人事主管的双倍工资诉求,主要理由是单位不能证明人事主管的岗位职责中是否包含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应该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切记签订合同是实实在在的事情,它虽与管理者的岗位职责有关,但有没有**眼见为真,不能拍脑袋、想当然!(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