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闯灯被罚诉交警未示证件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刘羽梅 ****小燕
张某驾驶电动车通过闹市区一路口闯红灯被交警当场处以50元罚款,张某认为交警执法时未出示证件构成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执法民警不构成程序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21日,张某骑电动车行驶时因闯红灯被身着警服的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在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后,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张某认为,执法民警未向其出示证件构成执法程序违法,诉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辩称,执法警察执法时身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和单警装备,外着反光背心,执法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除了证件,制式服装等也是体现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且更为显著。在繁华的闹事路口、交通岗亭下,执法民警身着警服即足以表明令社会公众相信的执法身份,张某应当具有这一基本判断常识。是否履行出示证件这一执法程序未损害张某任何合法权益,对被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不构成程序违法。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制式警服足以表明身份
“人民警察出示证件是表明执法身份的一种方式,但非****的方式,制式服装等警用标志也足以标明执法者身份,因此未出示证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刘海燕介绍,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可以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依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就警察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适用特别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未能出示执法证件,但在繁华的闹市路口、交通岗亭附近身着警服足以表明令社会公众相信的执法身份,且张某在接受行政处罚时未对交警执法身份提出质疑,故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不构成程序违法。
“交警执法现场往往处于瞬息万变的交通环境下,如果一味地要求着装规范的执法民警将出示执法证件作为**要务,而不是**时间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中发生的各类事件,无疑是对规范行政执法的机械理解,也是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交通执法的苛求。”刘海燕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