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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界限

2014-05-21   12:37:07   来自:anhengshanghai

抗税罪(刑法第202条),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 抗税的暴力程度大小不同,其后果不完全一样。有的使用严重的暴力方法抗税,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超出了抗税罪本身可能容纳的危害程度,这就涉及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问题。对此如何认识和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总之,对于与税务案件相联系而致税务人员伤害、死亡的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在拒不缴纳税款而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过程中,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特征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在上述实施暴力过程中,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视为想象竞合犯,应定抗税罪,从重处罚。

  (3)因受税务检查或被追缴税款或罚款,而心怀不满,为泄愤报复而故意伤害或者杀害税务人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伤害、杀害之前已构成偷税罪的,则应以偷税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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