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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公积金 死后导致可执行财产灭失-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6-04-12   18:05:47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法院判决丈夫替过世妻子还债,妻子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却发现妻子生前利用虚假材料非法提取公积金,导致可执行财产灭失,致使该案执行不能。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向建设银行闵行支行发出司法建议书。

  原告诉死者亲属还债获法院支持

  ****娟诉称其与吴凌燕以前是同事关系。吴凌燕称丈夫****元俊炒卖汽车牌照,希望****娟也一起参与。2014年6月至7月,****娟分18次向吴凌燕转账共75万元。之后,****元俊代吴凌燕归还了2万元,吴凌燕本人归还了13万元。还款当日,吴凌燕表示剩余借款由其负责偿还并向****娟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尚欠借款60万元,承诺在两个月内还清。

  后吴凌燕陆续归还了36万元本金并支付了1.8万元的利息。大约半年之后,吴凌燕又以向贷款公司借款需要支付保证金为由向****娟提出借款10万元,当日,****娟通过银行转账向吴凌燕交付10万元。没过几日,吴凌燕过世,尚欠借款34万元。

  ****娟认为其中借款24万元发生在吴凌燕与****元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吴凌燕去世后,其父母吴金宝、范爱娟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故诉至普陀法院,请求判令****元俊归还借款本金24万元,吴凌燕父母吴金宝、范爱娟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万元。

  普陀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娟的诉请,判决****元俊归还原告****娟借款24万元;吴凌燕父母吴金宝、范爱娟在继承被继承人吴凌燕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金宝、范爱娟归还****娟借款10万元。

  执行财产灭失致执行不能

  三被告均没有履行判决,2015年11月,****娟向普陀法院申请执行,普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凌燕生前个人以购买宝山区某套房屋为由向建设银行闵行支行提交了个人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该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复印件,并于当日成功提取个人名下公积金16万余元。

  执行法官向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调查,并没有查到吴凌燕所购买房屋的地址,吴凌燕提交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等均系伪造。

  本案被继承人吴凌燕名下个人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本应属于可执行财产,现因吴凌燕提供虚假材料非法提取,导致本案可执行财产灭失,无法执行。

  司法建议书:严格把关,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

  另据当事人反映,类似通过虚假材料非法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存在一定市场,并已形成“一条龙”的黑中介服务,不排除有个别员工内外勾结的可能性。

  普陀法院向建行闵行支行发出司法建议书表示,一是严格把关,通过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专线网络确认标的房产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加强对受托银行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法合规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杜绝不具备申请条件人员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从而达成套取公积金的目的。三是对受托银行同一经办人员办理的提取业务中屡次出现低级虚假材料而审核通过的,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四是对已办理的提取业务进行审查,发现类似骗取情况的应当及时按法律程序追回被提取的公积金。

  (贺天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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