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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需抢修职工不应拒绝加班-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6-01-06   16:22:32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2013年5月,****某与某化工厂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承担化工厂车间机器的维修工作。2014年5月,续签劳动合同时,****某向化工厂提出每月增加15%的工资要求。化工厂委婉地拒绝了他的要求,仅按原标准支付。2个月后,因车间的反应釜发生故障,影响而急需抢修。化工厂再三打电话及发短信通知****某抢修,****某均以双休日为由拒绝加班。化工厂为防止反应釜爆炸引发事故,被迫停产2天,造成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此,化工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赔偿损失。

  ****某辩称,化工厂擅自决定加班加点违法,其不应对拒绝执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担责。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需要紧急处理的;(二) 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和公众利益,**及时抢修的;(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化工厂由于反应釜发生故障,影响而急需抢修,要求****某加班并不违法。与之对应,****某拒不按化工厂要求加班则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给化工厂的、经营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后经仲裁委主持调解,****某一次性赔偿化工厂3000元。一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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