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夕签收账单 职务行为单位履约-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5-12-01 12:59:05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吴晓锋
法制日报通讯员 徐晓琴 刘金丽
2011年,****某所在的某旅游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合作进行旅游宣传。2013年5月,传媒公司向旅游公司发出超版定版单,负责该项工作的时任旅游公司媒介运营部部长****某在定版单上签字进行确认,后传媒公司对超出的10.5个版面进行了刊发。同年10月24日,传媒公司向旅游公司发出对账单,列出了超出版面的费用明细,共计21万元,****某签收该对账单后,旅游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了其中的15万元。****某离职后,旅游公司拒绝支付剩下的6万元。再三催促无果,传媒公司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旅游公司提出****某签收账单时,与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无权代表旅游公司。原来,****某与旅游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某继续在旅游公司工作。同年9月30日,旅游公司向****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决定从当年10月30日起与****某解除劳动关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判令旅游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6万元版面费。
法官表示,本案中,****某与旅游公司的劳动合同虽于2013年1月1日到期,但合同到期后,****某仍继续在旅游公司工作,直至旅游公司向****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决定从2013年10月30日起与****某解除劳动关系。其间,****某与旅游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某签订相关文件的时间也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此,****某的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