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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搬家房屋空置 也得缴纳物业费--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5-08-24   10:44:31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

大连周先生问:

  业主周先生一家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

大连周先生问:

  业主周先生一家4年前搬离以前所住小区,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周先生搬离后,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便再也没去缴纳物业费。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将周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周先生自2011年1月开始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其间,物业公司多次向周先生发函催交,但周先生一直未予理睬,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物业费。法院会支持物业公司的主张吗?

  解答: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物业费中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周先生自2009年1月起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并缴纳了2010年12月以前的物业费,表明周先生对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不持异议,所以周先生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辽 法) 4年前搬离以前所住小区,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周先生搬离后,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便再也没去缴纳物业费。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将周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周先生自2011年1月开始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其间,物业公司多次向周先生发函催交,但周先生一直未予理睬,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物业费。法院会支持物业公司的主张吗?

  解答: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物业费中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周先生自2009年1月起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并缴纳了2010年12月以前的物业费,表明周先生对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不持异议,所以周先生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辽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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