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合同终止不享受补偿
2015-03-01 16:21:17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湖南工人报
职工****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某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
2007年1月,****某到济南某服务公司工作。2013年11月,服务公司与****某终止了劳动关系。2014年3月3日,****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服务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500元。仲裁委经审理,决定对****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某于2007年1月到服务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某出生于195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即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于2013年10月20日终止。可见,****某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由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故****某要求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的诉讼请求。
(季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