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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好的时间饭店要求推迟 律师:可要求返还定金

2014-12-21   16:40:56   来自:anhengshanghai

燕阵论坛网友发帖询问:我们单位的圣诞联欢会是12月20日下午举办,也就是本周六。但是12月17日下午,之前我们预定的酒店业务人员电话告诉我们说,(由于)本周六中午该酒店有寿宴,让我们把年会的时间往后延迟。我们是今年10月底看的场地,(当时)当场告诉业务经说我们要20日上午去布置会场,20日下午14点年会准时开始,并且11月中旬我们给酒店已经交好了定金。在昨天的电话中,他们不仅通知让我们把时间往后延迟,还说我们当时没说清楚!

  记者晓风帮忙:针对网友发帖所提问题,记者联系了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鲁敏律师,鲁律师作出了以下回复。

  如果这位网友确实有证据证实下列事实:1、今年10月底看的场地,并在当时当场告诉酒店工作人员要在12月20日上午去布置会场,当日下午14点年会准时开始;2、酒店也于11月中旬收取了定金,那么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单位与酒店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已经成立,且自成立时生效;同时依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现在酒店提出时间往后延迟,单位又不同意,可依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据《合同法》第115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但单位依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只能从违约金和定金条款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不能同时主张,即:不能既要求酒店承担违约金责任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当然,如果这位网友确实没有证据证实上述两个事实,即:正如酒店工作人员所说的“当时没说清楚——12月20日上午去布置会场,当日下午14点年会准时开始”这个事实,即:场地租赁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那么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4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在场地租赁合同中,支付定金方单位是债权人,酒店作为交付场地的债务人,单位虽然可以随时要求酒店履行交付场地的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在酒店提出因准备而往后延迟,并不构成违约,就不能要求酒店承担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的违约责任。

编辑:卢国玲来源:燕赵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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