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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改变公路性质成继续“摇钱”手段

2014-12-18   16:27:24   来自:anhengshanghai
来源:法治周末  

  “****各地类似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由政府还贷公路转变成经营性高速公路,增加收费年限的情况很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锡锌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此前就饱受争议。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资料了解到,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2年7月2日正式开工兴建,1993年9月14日全线竣工通车,*早的身份是“政府还贷公路”,并以该身份收取了4年的过路费。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市于1997年1月将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转让给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该条公路由政府还贷公路变为经营性公路,重新批准收费30年(收费年限延长到2026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长不得超过25年。***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长不得超过30年。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在改变了性质后,收费开始时间也从1993年改为1997年,之前4年收费为何被抹杀?”有人质疑道。北京市人大代表赵仑还曾在2007年两会上提出了这个问题,并要求北京交通部门对这些高速公路的“道路性质、收费期限、收费用途”进行公示。

  在已经作为政府还贷公路收了4年过路费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在变为经营性公路时,其收费年限应如何核定?之前的4年是否应该算到总的收费期限中?

  公路换了身份如何定收费期限

  高速公路从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的情况在****并不少见。贯穿成渝经济区的成渝高速1994年开始收费,在1999年时从“政府还贷公路”变为“经营性公路”,这条高速公路理论上也将收费到2029年。

  但是,2008年10月施行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长不得超过20年。***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长不得超过25年。

  那么这些高速公路在换了身份后重新核算收费期限的做法是否违反《办法》?

  “由于当时核定经营性公路收费年限时,《办法》等相关条例并没有出台,因此现在并不能认为首都高速公路收费30年的做法违反《办法》。”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贾顺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另外,如果当时在转成经营性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合同签订双方约定的收费年限不存在违规,那么按照契约精神的确还是该让经营性高速公路收满约定年限的过路费。”贾顺平对法治周末记者补充。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表示赞同,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法治社会具有承继性,并不是说把之前的做法都推翻掉。《办法》出台之前政府转让公路经营权,如果当时双方约定的收费年限超过《办法》中规定的年限,应该坚持约定年限。如果政府不坚持约定年限,则相当于违约,需要支付巨额的赔偿。”

  “经营权转让可能导致寻租腐败”

  北京律师胡凤滨对法治周末记者说:“现在很多时候,政府为了可以一次性还清贷款,就会选择将债务打包给公司,让公司支付剩余年限的贷款。”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对法治周末记者补充道:“现在****还有很多地方由于高速公路合同的报备文件即将到期,但是又舍不得扔掉这颗‘摇钱树’,就将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转为经营性高速公路,增加收费年限。”

  据悉,***审计署公布的2008年第2号审计报告——《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显示:1999年,北京市将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北京段等3条已收费3至12年的政府还贷公路,划转给新设立的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之变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批准收费30年。其中,1987年开始收费的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北京段总的收费期限达到42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累计收费将达93亿元,为该公路建设时从银行贷到款项的16倍。

  贾顺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中就有类似规定,转让方获得的转让公路经营权收入,首先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经营权的公路建设贷款和开发新的公路建设项目。这就表示,转让公路经营权收入可以用于新建公路项目,这就给各地为利用转让公路经营权收入进行资本运作开了口子。”

  ****锡锌说:“《条例》规定可以进行经营性转让后,就可能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是通过转变经营权获得延长收费权,从而规避法律规定;二是可能会导致大量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锡锌对法治周末记者补充道:“当然也不是说**不可以转变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性质,只是说在没有特别理由支撑或者是没有经过公开程序讨论的前提下,经营权性质是**不能互相转换的。”

  “从整个立法角度来讲,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转变成经营性公路反而是政府还权于社会的一种重要体现。但是前提是需要把转变所需的条件、程序等问题理清楚,而且转变的过程中一定要强调政府的监管责任,保证服务质量。”杨建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合法地将政府还贷公路转变成经营性公路呢?

  “按照《办法》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高速公路网项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此前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如是说。

  但关于什么条件下政府还贷公路可以转变为经营性公路,相关规定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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