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讨要二倍工资“门槛多
稿件来源: 吉林工人报
不签合同被判22个月双倍工资
事件:
闫女士原是破产企业某铝厂的职工,2008年3月,她到河北某冶金建设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始终未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闫女士每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金4万元。2009年10月10日,闫女士因不满公司待遇离开公司。2010年10月,该公司发放2009年度年终奖时,未向闫女士发放。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闫女士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4万元年终奖,及双倍工资375800余元等其他待遇。
公司辩称,闫女士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闫女士。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闫女士于2009年10月10日离开公司到公司下属项目部,是一种体制内的流动,不能视为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故闫女士起诉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根据多项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发放了2009年年终奖,闫女士要求支付4万元年终奖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公司与闫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以前并无溯及力,故闫女士请求支持其双倍工资375833元过高且不妥,对闫女士这一请求数额不予支持。但公司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期间的22个月向闫女士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河北某冶金建设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7000元,支付4万元年终奖,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7500元,共计134500元。
河北某冶金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护持原判。
河北某冶金建设公司向河北省**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再审。2014年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23年未签合同只赔2个月差额
事件:
1955年出生的邵世玉,自1990年开始从事路桥工程建设,但是工作单位的名称在不断变化。2003年,沧州某工程公司正式组建,邵世玉继续在该单位工作。2011年他参加的廊沧高速公路工程结束后,单位通知他回家等通知。2011年9月9日,单位向他的工资卡打入两个月工资4216元,同年11月15日,转入1个月工资2040元。
在长达23年的时间内,单位一直未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过加班费等,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邵世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23年社会保险等诉求。
经过劳动仲裁后,沧州某工程公司将邵某诉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3年。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间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存续23年之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二倍的工资。
但是,因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因此,单位应当支付职工2012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前12个月,即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因职工自2011年10月份以后已经不存在在原告处提供实际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实际工作期间2011年9月、10月两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因用人单位未提供职工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二倍工资的支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所主张的月平均工资2085元计算。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9月、10月两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4170元;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缴纳邵世玉1990年至2011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等。
沧州某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本单位自2003年才成立。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要5年二倍工资因证据和时效未获支持
事件:
2007年秋,1950年10月23日出生的老刘,进入秦皇岛某纸业公司工作。2010年4月25日,老刘工作时受伤,同年5月15日,被秦皇岛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确定为伤后16个月。经工伤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老刘认为,自上班至自己停工留薪期结束共5年时间,单位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当地****工资的两倍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
2012年9月23日,老刘申请劳动仲裁。抚宁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受理后,至2013年3月才向老刘送达了裁决书。老刘不服,向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伤待遇等。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至少保存2年,被告(即秦皇岛某纸业公司)用人单位对2008年、2009年的劳动合同已经无保管的义务,原告(职工老刘)主张2008年及2009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判决不支持老刘该双倍工资赔偿请求,但支持工伤待遇等请求。
老刘不服提出上诉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5年的双倍工资151200元。
秦皇岛某纸业公司答辩称,企业每年都与职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要求保留两年备查,单位现在只有2010年1月1日与老刘的劳动合同,2008年、2009年的合同未保存,老刘双倍请求无理。
二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2010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老刘于2012年9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才提出单位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老刘早已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