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家六口意外身亡留54万拆迁款 前女婿打官司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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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事故中,****景磊、****莉虹夫妻及他们的一双儿女、孙子和外孙女同时身亡,围绕****景磊的54万多元拆迁补偿费,儿媳和前女婿彼此意见不合。****景磊的儿媳领取补偿费后,前女婿将其告上法庭。这个纷乱如麻的官司,*终被法官剥茧抽丝,理清关系,公正断案,*终判定两人平分54万元拆迁款。
一家六口乘车外出遇车祸身亡
2009年8月23日,****景磊、****莉虹夫妇和儿子****博嘉、女儿****荣玉以及****博嘉的儿子****强、****荣玉的女儿孟蕾蕾六人乘坐同一辆车外出,谁料在烟威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六人均不幸当场身亡。
事情回放到2009年1月6日,****荣玉和丈夫孟庆协议离婚,协议双方的婚生女孟蕾蕾随****荣玉生活。离婚后,****荣玉一直单身拉扯着女儿生活,没有再婚,直至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博嘉的妻子李茜同时失去了丈夫、儿子、公婆及小姑子和侄女,悲痛万分。而孟蕾蕾的父亲、****荣玉的前夫孟庆也在这次事故中失去了女儿,也非常难过。两个伤心人,本来应该彼此体恤,互相扶持,谁料,因为一处房产的拆迁补偿费,两个人意见不合,对簿公堂。
由于拆迁,****景磊有一处房屋获得拆迁补偿费546915元,到底谁应该获得这笔补偿费?又应该按照什么比例获得?李茜和孟庆产生了分歧。
李茜认为,公公、婆婆、丈夫、儿子、小姑和侄女在事故中同时去世,这笔补偿费应该由自己领取。而孟庆则认为,前丈母娘和老丈人在事故中同时去世,老丈人的拆迁补偿费应该由儿子****博嘉与女儿****荣玉继承,因****博嘉与****荣玉也在这起事故中同时去世,****博嘉的遗产应由李茜与其子****强继承,****荣玉的遗产则由其女儿孟蕾蕾继承。而****强与孟蕾蕾同时死亡,****强的遗产由其母亲李茜继承,孟蕾蕾的遗产则应由父亲也就是孟庆自己继承。
嫂子领取拆迁款,前妹夫不服上诉
两人尚未达成共识,2012年8月7日,李茜已经将该笔补偿费领取。孟庆情急之下,具状诉讼至某法院,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自己对****景磊遗产中的拆迁补偿款享有一半的继承权。故请求判令被告将领取的拆迁补偿费的一半即273457.50元返还给自己。
法院认定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荣玉先死亡,孟庆也认可应推定****荣玉先死亡,推定****荣玉先死亡后,其就丧失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故****荣玉对父母的拆迁补偿款没有继承权。即使****荣玉有继承权,因为****荣玉没有活着的继承人,故其应继承的遗产也应上缴国库,收归国有。
孟庆对此判决不服,又具状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院,烟台中院指定芝罘法院重审。
在这次诉讼中,孟庆依然认为,前丈母娘和老丈人在事故中同时去世,老丈人的拆迁补偿费应该由儿子****博嘉与女儿****荣玉平均继承,****博嘉与****荣玉也在这起事故中同时去世,****博嘉的遗产应由李茜与其子****强继承,****荣玉的遗产则由其女儿孟蕾蕾继承,****强与孟蕾蕾同时死亡,****强的遗产由其母亲李茜继承,孟蕾蕾的遗产则应由父亲也就是孟庆自己继承。
法院推定死亡时间理清案件脉络
烟台芝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孟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被继承人****景磊与****莉虹夫妇死亡后,**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双方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其**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博嘉与女儿****荣玉,****博嘉与****荣玉享有平均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相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被继承人****景磊与****莉虹及其两个子女****博嘉与****荣玉、以及****博嘉之子****强、****荣玉之女孟蕾蕾均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应推定****景磊与****莉虹同时先于****博嘉、****荣玉死亡,****博嘉先于其子****强死亡,****荣玉先于其女孟蕾蕾死亡,故****博嘉与****荣玉的继承权应分别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荣玉离婚后未再婚,其法定继承人是女儿孟蕾蕾,****博嘉的法定继承人是妻子李茜与儿子****强。****强与孟蕾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孟蕾蕾的法定继承人是生父孟庆,****强的法定继承人则是李茜。因此,被继承人****景磊与****莉虹夫妻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应由孟庆和李茜平均继承。
*终法院判定,李茜已将拆迁补偿费全部领取,应当在十天内将其中的一半即人民币273457.50元返还给孟庆。如李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2元由被告李茜负担。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定继承顺序的确定很重要
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雪认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在众多的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顺序的确定尤为重要。本案所体现的便是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重要性。
一、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顺序,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相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便是该条款下**的解释说明。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仅依靠上述确定标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此处简单介绍一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条便是对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符合以下条件:(1)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2)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4)被代位人生前**具有继承权,《**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6)代位继承中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有多少,都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遗产份额。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上述两条款是对转继承的规定,转继承**符合以下条件:(1)转继承发生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2)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也未丧失继承权;(3)由转继承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4)转继承人只能分得被转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5)转继承人不限于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是所有法定继承人;(6)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中。 (记者 曲彩云通讯员刘国军 毕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