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头部flash

旅途事故两死八伤 保险赔完再去追索

2014-10-15   17:29:30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灵燕

  旅行社带团出游期间,大客车不幸与一货车相撞。事后,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约向旅行社理赔后,将为旅行社提供客运服务的运输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赔偿。而运输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理赔属于合同义务,其并没有替运输公司垫付任何款项,索赔无据。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依法理赔后即达成代位求偿条件,有权向运输公司索赔。

  2007年1月,新疆某保险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合约约定,若旅行社乘客在旅行途中受伤,每次事故每人赔偿责任限额为20万元。2008年6月14日,旅行社与运输公司达成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运输服务。不料几天后,运输公司驾驶员高树驾驶大客车运送旅游团时与一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司机高树当场死亡,旅客1死8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高树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向法院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运输公司赔偿旅行社各项损失12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限额内对旅行社承担60万余元的保险赔偿责任。

  理赔完毕后,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达成代位赔偿权条件,遂于今年7月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作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便拥有代位求偿权,故要求判令运输公司承担保险方已经赔付的旅客损失60万余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运输公司则辩称,保险公司以所谓的“代位求偿权”起诉,属于对法律条款错误理解,保险公司赔偿与运输公司赔偿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赔偿,且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并没有超出赔偿范围,也没有替运输公司垫付赔偿款,原被告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称为代位求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已经履行向被保险人旅行社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后,向造成本案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即运输公司追偿相应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令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0万余元。


more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