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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销售彩票行为无效情形的分析

2014-09-27   17:57:09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仅通过拨打经营者电话购买彩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电话销售彩票。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销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情

  原告****智明多次在案外人孙玉淑经营的投注站购买彩票,双方熟识后,原告通过拨打孙玉淑手机并要求孙玉淑代为购买彩票。孙玉淑按照被告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要求开立指定账户,销售的彩票款从该账户划款。孙玉淑有时为原告购买彩票后再与原告结算,孙玉淑向原告出具彩票销售记录。后原告质疑被告未如实出票,双方产生争议。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票投注资金53472元。

  裁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孙玉淑向原告销售彩票并事后结算的行为,属于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之行为。《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同时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而该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当然导致销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考虑原告与被告的彩票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亦没有提供彩票代销者未如实出票的证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智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智明投注购买彩票,系采用拨打孙玉淑的手机告知其投注彩票的号码,由孙玉淑代为投注购买彩票。****智明购买彩票的行为不具备2010年财政部《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以电话投注方式购买彩票的特征。孙玉淑接受****智明电话报号向其销售彩票并事后结算的行为,应视为受****智明委托、代替其购买彩票,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智明认为天津彩票发行中心向其销售彩票的行为应认定为电话销售彩票及销售彩票行为无效、返还其彩票投注款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当事人拨打电话购买彩票的行为性质

  2010年财政部《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彩票购买者利用电话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销售机构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册电话号码、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第十七条规定:“彩票购买者应当提供本人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本案中,原告只是通过拨打案外人手机并要求其代为购买彩票,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原告购买彩票的行为明显不具备2010年财政部《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电话销售彩票的特征。

  2.案外人向原告销售彩票并事后结算的行为是否因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而无效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本案中,案外人接受****智明电话报号向其销售彩票并事后结算的行为,属于该条规定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很明显,作为彩票代销者的案外人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案外人向原告销售彩票并事后结算的行为是否有效,要看《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判断效力性规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二是借助立法目的的解释来判断。应当判断,法律设定某个规则,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针对具体的合同行为而设置的规定?单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设定此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销售彩票的行为,不是直接针对合同行为、合同内容本身作出的规定。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问题,没有反映到合同里面去。所以对这个问题的禁止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直接针对合同本身作出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三是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如果有,则可以看作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彩票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彩票代销者未如实出票的证据,所以案外人孙玉淑向原告销售彩票并事后结算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但该规定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的需要,且该行为也未有损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故不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案号:(2013)和民初字第1394号,(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0209号

  案例编写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刘文澄 ****荣光 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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