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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购房合同起纠纷 法院判决变更购房价

2014-09-23   16:12:25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一处房屋,两份购房合同约定了两个不同的购房价格,到底哪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周刊2014年7月7日刊发《52万or75万 购房合同哪份才是真》进行了报道)。日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将涉案合同中房屋价格变更为62万元,并将双方协议规定所得予以适当变更。

  2013年3月12日,高某夫妇在韩某经营的房产中介公司与其妻子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涉案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某,中介费、税费由其承担。马某向高某夫妇支付了定金2万元。

  一个星期后,双方又签订售房款为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马某并以此价格向税务部门交纳了过户税费。3月28日,双方把售房款为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马某向银行办理该房屋按揭贷款52.5万元,对于已付定金2万元以外的购房款73万元,双方约定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进行托管,其中高某夫妇得50万元,马某自己得23万元。

  4月2日,房屋变更登记至马某名下。4月28日,73万元转入高某夫妇账户。

  此后,高某夫妇以韩某谎称涉案房屋交易需要交纳23万元的继承税,利用从业优势欺骗其签订52万元的合同为由,要求确认2013年3月28日在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确认双方3月12日及3月28日所签的其他有关合同及相关协议无效。

  韩某、马某则称,2013年4月2日案涉房屋过户至马某名下后,合肥市出台的“国五条”配套政策并未对二手房征收20%的所得税,房价亦未下跌,高某夫妇感觉卖亏了,便反悔,不愿意退还已领取的23万元,仅愿退还12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应当认定52万元是买卖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75万元的合同是韩某、马某二人为了能够多贷款所签,并非当事人真实交易价格。

  高某夫妇关于双方口头约定23万元继承税由马某承担的陈述,难以采信。他们亦未举出实质性证据,证明对方虚构继承税欺诈其二人作出52万元交易价格的错误意思表示。

  鉴于涉案房屋已经过户至买受人马某名下,由韩某、马某二人实际使用并归还按揭贷款,高某夫妇也实际收到全部房价款,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减少因撤销合同而带来的损失以及双方诉累,遂法院一审判决高某夫妇与马某所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以及之后所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交易价格变更为620000元,高某夫妇与马某于2013年3月28日所签的《协议》中,他们应得的款项变更为60万元、马某应得款项变更为13万元;韩某、马某应及时将涉案房屋的水、电过户至其名下,高某夫妇对此应予以配合。(段贤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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