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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制片者处获得许可播放他人影视作品亦可构成侵权

2014-09-19   15:28:55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裁判要旨

  电视台播放他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影视节目即使是由上级电视台提供,并按期交纳了使用管理费,如未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仍成立侵权行为。

  案情

  原告大中南公司依法取得电视剧《那个年代》(后更名为《闯深圳》)的制作、发行许可证。2013年8月,被告江西瑞金电视台(隶属于瑞金市广电中心)在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每天连播3集《那个年代》。同年8月13日,原告向瑞金电视台主张侵权赔偿。瑞金电视台称其播出的影视节目是由赣州电视台第四套提供,并按期交纳了使用管理费,是获得许可才播出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以瑞金市广电中心与赣州电视台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视台播放他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原告大中南公司系《那个年代》的著作权人。被告瑞金广电中心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播放《那个年代》,构成侵权。赣州电视台在未取得涉诉电视剧合法播放权的情况下,提供《那个年代》给被告瑞金广电中心播放,并按期收取使用管理费,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瑞金广电中心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531.7元,被告赣州电视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涉及从非制片者处获得许可播放他人电视剧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问题。电视台作为影视作品的大众传播媒体,要充分尊重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简单地以所播放的影视作品已获得上级部门的许可而否认著作权侵权。

  1.播放电视剧应取得制片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电视剧属于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也就是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众多作者创作完成的,他们的创作成果被融为一个表现形式。在这个表现形式中,有的创作成果可以从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行使著作权,如剧本、音乐等,有的创作成果无法从作品的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利用并行使著作权。为了简化和协调此中的著作权关系,根据视听作品的制作规律和传统管理体制,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因此,电视剧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电视剧《那个年代》的制片者是原告大中南公司,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瑞金电视台播放《那个年代》未取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报酬,构成著作权侵权。

  2.从非制片者处获得许可播放他人电视剧,亦可成立侵权。

  从非制片者处获得许可播放他人电视剧,存在两种情形:一是非制片者未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即非制片者未取得播放权;二是非制片者已取得播放权。对于**种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非制片者播放他人电视剧,未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应构成侵权。如果非制片者再次许可他人播放,那么非制片者与他人成立共同侵权。如本案中,赣州电视台未取得《那个年代》的播放权,而其又许可瑞金电视台播放,并收取管理费,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与瑞金电视台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于**种情形,如果制片者与非制片者在许可播放合同中明确约定非制片者可以许可他人使用,那么根据约定分许可并不构成侵权。如果非制片者的分许可权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非制片者是否可以分许可他人播放?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理论,当知识产权人或其许可的人将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后, 其他人再次分销的行为不受权利人的控制, 即不需要征得权利人同意。但适用“权利穷竭”理论应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该规定即是著作权“权利穷竭”理论的体现。但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作品并未包含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即这些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因此,制片者许可一电视台播放电视剧之后,该电视台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分许可其他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再播放仍需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即使赣州电视台已合法取得《那个时代》的播放许可,在分许可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瑞金电视台播放《那个时代》仍应取得原告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不能以其已取得赣州电视台的许可并支付费用为由而否认侵权。

  本案案号: (2013)赣中民四初字第96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雪岩 蒋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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