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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录音能否作为争议证据

2014-09-04   15:06:59   来自:anhengshanghai

来源: 吉林工人报

杨小姐在一家酒店担任客房主管一职。2013年5月,杨小姐以酒店未提前30日通知便将其辞退,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为由,将酒店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等。

  杨小姐向仲裁庭提供了几段与酒店管理人员的录音对话。录音中,酒店管理人员要求杨小姐自己写一份离职申请,从当日起便可以不用再来上班。*终,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酒店未经协商变更岗位,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杨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

  在本案审理中,酒店认为并未辞退杨小姐,而是在杨小姐的医疗期结束后,因其原本的工作岗位已经有人代替,从而为其调换岗位,而杨小姐拒绝接受该岗位,并在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开酒店。因此,酒店认为并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杨小姐违法擅自离职在先,酒店不必承担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的支付义务,而应是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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